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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公众对反商业贿赂信心不足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1日 《医药世界》 2006年第9期
     对于商业贿赂,我国并不缺法律。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纵观这些法律法规,都未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专门界定。而商业贿赂概念的模糊,必然成为有关部门执法的障碍。

    商业贿赂这个概念,包含有两类贿赂行为,一类是贿赂犯罪行为,一类是贿赂违法行为。作为贿赂犯罪,有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六个罪名。如果这些贿赂犯罪行为发生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也就构成了我们今天所说的商业贿赂犯罪。作为贿赂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但没有构成犯罪的贿赂行为。医药行业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既可能是贿赂犯罪行为,也可能是贿赂违法行为,这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和法律的不同规定来认定。

    在对医疗机构正常的商业赞助、捐赠与商业贿赂之间,需要有明确的规范,以划清界限。现在,针对这一规范,卫生部正在酝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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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94%的人认为在中国做生意,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的现象普遍;六成公众对反商业贿赂的成效信心不足。

    这是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与中央党校《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编辑部日前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被调查人群包括来自不同省市和地区的部分中央党校学员、公司企业人员和普通民众。

    商业贿赂成为市场潜规则

    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做生意如果不请客送礼就做不好,只能勉强维持或肯定做垮。这说明商业贿赂已成为一种市场潜规则,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商业贿赂在我国滋生蔓延,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政府官员在发放许可证、资格认证、监督检查和其他市场管理环节中的受贿现象很普遍或比较普遍。这说明政府官员的索贿受贿行为在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过程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人群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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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问卷还要求被调查者对部分行业和领域的商业贿赂状况进行打分评价,结果表明,商业贿赂最严重的行业和领域都属于政府干预较多、公益性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其中,工程建设与承包、土地出让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政府采购的平均得分都在7分以上(满分10分),表明商业贿赂状况相当严重。

    多数被调查者明显信心不足

    统计结果表明,商业贿赂已被市场参与者默认为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并被作为市场参与者与执法人员打交道的有效“润滑剂”。近77%的被调查者表示,在做生意时会选择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的营销手段。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并不愿意对所发现的商业贿赂线索进行举报,也就是说,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种不良的“市场文化”。由此可见,国家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斗争中,还存在着比较大的难度。

    对于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举措,被调查者普遍表现出积极支持的态度,但多数被调查者明显信心不足。调查结果表明,只有9.09%的人认为能够彻底根除商业领域的贿赂现象;30.77%的人认为能够有效遏止商业领域的贿赂行为;49.65%的人觉得很难说,不容易取得大的成效;10.48%的人认为不会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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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心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被调查者对执法人员和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这说明改变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作风,树立廉洁执法、秉公办事的形象,关系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斗争的成败,必须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应强化举报人保护与奖励制度

    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依赖知情人的举报,知情人有无信心和积极举报至关重要。在调查问卷所列鼓励知情人举报的措施中,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人们反贿赂的正义感、给予举报人重奖、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以保护其人身安全,三者都是有效的,但其有效程度并不相同。其中,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以免其遭受打击报复属于最有效的鼓励举报措施;给予举报人重奖的有效性也较强;而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人们反商业贿赂的正义感的有效性一般。因此,强化举报人保护与奖励制度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斗争中具有重要意义。, 百拇医药(程宝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