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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79596
院长问责制
http://www.100md.com 2007年8月17日 《医药世界》 2007年第7期
     实行院长问责制。

    制定《医院院长问责制》,明确制定医院院长的管理目标与责任,切实履行院长的法人责任。医院院长要把提高医疗质量,加强科学管理,提供安全服务,控制医药费用等,作为当前管理工作的重点。若发现医院存在乱收费、私设“小金库”、严重的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行为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将首先追究医院院长责任。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科室主任责、权、利的研究。

    (摘自2006年12月7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

    链 接

    什么是问责制

    在西方发达国家,问责制是一种追究公职官员责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某官员出现失职、渎职并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或者出现个人行为不端、生活丑闻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问题,该官员立即就会出来公开道歉,甚至辞职,情节严重的,还将导致其上司公开道歉或辞职,若该官员是中央政府的内阁要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导致内阁官员总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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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术语的问责制可以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问责制不仅仅追究的是法律责任,还有纪律责任和政治责任;追究责任的对象不仅仅是公务员队伍,还包括了公务员之外的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责任人员。追究的范围包括违法违规行为,还包括合理怀疑、用人错误、能力不足等等问题;不应只是事后的责任追究,还有事前的安全预防问题。因此,问责制体现的是一整套的行政权力监督制约和责任机制,其将责任追究到相关主管人员个人身上,是为了提高官员的执政能力。

    问责制首现于非典时期,对于平息群众的恐慌心理、增强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保障经济运行安全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由于一系列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新一届政府将问责制、引咎辞职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其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

    问责制的分类

    行政问责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执政党系统内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是五大涉宪主体之间的问责制,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制。目前我国启动的行政问责制主要是同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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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责的对象

    只搞行政问责是不够的,对公共权力机关(机构、单位)领导干部履行领导职责及其后果的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的言行及其社会影响的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的生活自律状况及其社会影响的责任追究。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国家的公共权力掌握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以及人民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手中。

    问责制的前提条件

    要深入推进公权力运行过程透明化,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等监督都必须以知情为前提条件。要满足这一条件,就必须大力推进公权力运行的透明化进程,无论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还是人民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其事务处理的过程,除法律规定需保密的以外,都必须全面公开,让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有审视和评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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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责制的目的

    有一位专家提得很有道理:“问责风暴”如果只针对失职领导,而放过了体制漏洞,那么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古怪局面:官员一茬一茬地辞职,事故还是一起一起地发生。“问责风暴”不仅仅只因为大批官员被吹掉了乌纱帽,就万事大吉了。毕竟责任政府并不单由官员所组成,它还有赖于现代化和高效率的制度。没有良性的制度,再好的市长也管不住一个集贸市场,再称职的总经理也无法杜绝千里之外的井喷。

    为什么要实行院长问责制

    问责制主要是针对行政官员的,为什么会被引入医院并且率先应用于院长呢?主要是因为:

    院长有极强的官员的特色,或者说,院长就是官员。在中国的现行体制下,中国的医院约有1.9万家,90%以上为国有医院,院长都是由各级政府组织部、医学院党委组织部任命的,有相应的行政级别。现在实施人事制度改革,但所有国立医院院长仍然是任命的,只是任命之前加入了社会公示,广泛报名,考试等内容,考核和任命的机构仍然没有变,变的是应聘者,范围扩大了,有竞争了,还有最主要的是,公开透明了。组织部的眼光,就是选干部的,这一点没变。对行政官员实行问责制,推而及院长,就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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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长对国有资产负有法人责任。由于医院并不是一个行政运作机构,而越来越带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的性质,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人们呼吁将问责制引入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尽管国际上罕有对私人法人企业实行问责制的先例,国有企业还是因为其特殊性备受关注。说白了就是资产是国家的,国家就必须对资产的安全性负责,国有企业法人除了有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还负有保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医院是国家的,不管在性质认定上属于企业法人还是事业单位法人,都对国家资产负有责任。

    医院与民众利益生死攸关的特性决定了院长对民众负有责任。考察最近关于把问责制引入企业的呼声越来越高,除了国企以外,主要集中在这样一部分企业——包括民营和股份制企业。大型上市企业引入董事问责制,以防董事会成员恶意实行或者不制止某些资产不安全操作行为,导致企业亏空,殃及股民,引发社会动荡。就是说,正常的企业经营风险,由企业和股民承担,但是非正常的企业经营事件,企业董事会将负有责任。上市企业资产虽然不是国家的,但是民众的。还有将问责制引入建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凡是出现“豆腐渣”工程、药害事件,都将终生对企业法人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这类企业虽然资产不是国家的,也不是民众的,但产品质量不合格将直接危害公众安全。医院医疗行为和服务的质量也直接危及每个就医者安全和公众安全。

    问责制引入医院,当然没有什么不好,至少,让院长时刻警醒自己负有对国有资产、对公众安全的责任,是加了一道安全阀。但是,问责制并不是万能的,尤其在现在医院管理体制尚待厘清的现状下。问责制更多地是法律规范的手段,有亡羊补牢的作用。但中国目前真正缺乏的,是更基本的——院长的职责规范定位,责权利和相应的任免考核、制约管理机制。在世界范围内,医院院长职责远远并没有重大到需要和政府官员一起问责。但是,在世界范围内,也没有院长像目前中国的院长一样在官员、专家、企业家三种角色中进行三难选择。在某种意义上,解决院长角色定位比问责制更有意义,因为更基本。, 百拇医药(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