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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967779
“参观”≠“购物”,游客痛失胜诉权
http://www.100md.com 2013年4月29日 家庭百事通 2013年第8期
宝瓶,文海,青云
     史友兴

    53岁的汪文海是江苏省苏州市一家企业总经理。2011年4月6日,他与苏州某旅行社签订了《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約定:组团包括汪文海在内的19名游客于4月11日至17日赴台湾7日游。出发前,旅行社将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大家。合同载明:旅游者在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商品时,旅行社当积极协助索赔。自购物之日起60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先行赔付。4月16日,游客至大理石厂参观,到“免税店、糕饼店”购物。行程须知注明:购物前请了解商品品质、价格,购买珠宝、工艺品、茶叶等物品前,请挑选有“旅行购物保障”标志的商店购物。发生消费纠纷,请向台湾旅行社品质保障协会反映。

    4月16日,汪文海随团至台湾某工艺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品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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