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丢失财物,医院是否应该赔偿?
文海,旅行社,旅游者
本案中,汪文海与苏州某旅行社签订的《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苏州某旅行社提供给汪文海的旅游行程计劃说明书、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行程须知,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明确了旅游者在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如系假冒商品,且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行程表注明4月16日至大理石厂参观,在“免税店、糕饼店”购物,而汪文海购物的地点在旅行社安排“参观”的大理石厂即工艺品公司,并非在行程表注明的“购物”点即“免税店、糕饼店”。故对于汪文海旅游途中的财产损失,旅行社有义务协调处理,但汪文海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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