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出生前已死亡 不享民事权利
梁某,医方,抚慰金,案情回顾,法理分析
文/覃春园【案情回顾】
周某、梁某是一对夫妻。梁某怀孕后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某卫生院建档。2015年11月24日,卫生院为梁某进行产前检查,建议其到上级医院待产。11月28日19时,梁某出现下腹痛,偶有宫缩,到卫生院住院待产。入院诊断为先兆临产,头先露。11月29日15时出现规律宫缩;22时50分宫口开全,行人工破膜术;23时14分胎心音减慢,卫生院于吸氧、静滴三联后,胎心未恢复正常;23时30分行会阴侧切,胎头娩出阴道口后肩难产,卫生院与周某沟通病情签署沟通记录,并及时组织抢救,同时向横县“120”呼救;23时50分胎心消失;11月30日0时8分胎儿娩出,出生时无生命迹象,经抢救仍无呼吸、心率,宣布临床死亡。梁某产后出现胸部、髋部疼痛,同年12月3日转至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该院入院诊断为:两侧胸壁、髋部软组织挫伤;两肺挫伤。
广西医学会经鉴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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