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药品谈判“试水”
经济性,谈判的对象,谈判程序的完善,谈判证据的必要性,谈判结果的跟踪评估,谈判机制的政策影响
只有极少数医保目录内没有替代品的创新产品需要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基于经济性评价,成本效果分析以及预算谈判,谈判成功后医保予以报销。日前,由医保部门主导的第一轮创新药谈判已经结束,这代表着我国在探索建立医保药品谈判准入机制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很多值得思考和理清的问题。
谈判的对象
参加医保谈判的产品应该是专利、独家、费用高且不可替代的产品。创新药申请进入医保目录评审之前要进行创新性评价,所谓创新性评价是确定医保目录内是否存在同类产品,如果有同类产品就采用价格竞争机制,只要接受医保给出的参考定价,就可以进入医保报销。实际上,90%的产品虽然是新药,但同类产品很多,所以在创新性评价后都采用了有替代品的参考定价,只有极少数医保目录内没有替代品的创新产品需要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基于经济性评价,成本效果分析以及预算谈判,谈判成功后医保予以报销。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采取的就是这个模式。
对于非专利药或竞争性产品来说,其本身会形成市场交易价,如果医保对这些产品进行大规模谈判的话,将会涉嫌操控价格,强制压价也会造成价格扭曲。其次,对竞争性产品进行谈判采购的结果一定是不公平的。如果存在质量和价格在同一水平,但没有参加谈判的同类产品,采购便意味着破坏了前面谈判的协议,而不采购则意味着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谈判程序的完善
全民医保的特点决定了医保基金是公共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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