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定价之模式变革
药价,医疗机构,厘清药价的几个概念,最低价并非招采目标,平衡公众利益和产业利益
策划/中欧卫生管理与政策中心主任 蔡江南整理/本刊记者 宁艳阳 刘也良

2015年6月,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国家发改委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药品价格管理开始由“最高零售价格”向“医保支付标准”模式转变,医保在药品定价方面发挥的作用正在增大。医保支付与药品价格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招标采购对药品价格有哪些影响?各利益相关方在药品定价体系中发挥着什么作用?请看本期“圆桌话题”。
厘清药价的几个概念
中欧卫生管理与政策中心主任蔡江南:
国家发改委对于药品定价的放权改革前后,药品和医保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改革前,药品实行最高限价,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集中招标采购,人社部门负责医保控费。改革后,形成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集中分类招标采购、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发改部门负责价格监测和处罚的模式。目前,这项改革正在试行阶段,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相应政策。
福建省医保办药采处调研员张煊华:
医改推进,必须“三医联动”,而其关键是管理职能的集中。因此,福建省成立了医保办,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把分散在各部门的职能全部归拢、整合在一起。“三医联动”有了抓手,才能实现药价要素的整合,开展以医保支付为基础的药品阳光采购工作。
在药品定价体系中,必须先明确几个概念。
第一,挂网价,即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招标采购平台上公布的售价。挂网价调整的是药品供应商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在挂网价中,根据药品属性不同,又分为两类,一类是“非竞争组药品”,主要是进口原研药品、通过FDA认证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和独家生产药品;除此之外列入“竞争组药品”。福建省对于竞争性药品,按通用名称、规格、剂型和包装的原则提高竞争性,打击因包装不同带来的价格上涨,鼓励企业提高药品质量。这样的分组能够促进国内仿制药企业加快开展一致性评价。
第二,最高销售限价,即医疗机构卖药的价格。药品最高销售限价核定后,医院按不高于此价格进行销售,超出部分由医院自付,结余部分医院留用,可以遏制药价不合理增长、防止药品高进低落、保护廉价药和诚实守信的经营企业,还可以鼓励“只买对的不买贵的”行为,而医院本身也乐意参与。药价下降最终要落到医生的笔上面,最高销售限价就是要把让利后的竞销差价还给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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