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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52857
缺陷出生 医院该不该付特殊抚养费
http://www.100md.com 2017年9月19日 中国卫生 2017年第9期
选择权,损害赔偿,案情回顾,法理评析
     文/樊 荣

    【案情回顾】

    2012年7月15日,李女士怀孕至北京某医院检查。8月10日,建立产前门诊档案,后在医院进行5次产前超声检查。2013年1月25日,李女士产下一男婴,出生时右手手指缺如,手掌发育不全。患方认为,其一直在该院进行产检,几次产检均显示正常,医生始终没有告知其胎儿右手畸形的状况。患方提出,医院未按规定进行产前诊断,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导致残疾胎儿生产,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给婴儿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和痛苦。患方以医院行为存在过失为由,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抚养费19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

    2016年11月21日,此案在北京某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北京某医院表示不同意赔偿。辩称,李女士所生新生儿右手手指缺如、畸形是先天造成的,并非医院诊疗行为造成。在产检过程中,由于仪器的限制,医院无法检查出新生儿右手畸形,并非诊疗过错。

    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本案未见院方明显违反相关要求的医疗技术性不当;本案产前未能查出胎儿右手缺指畸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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