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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871181
同一肢体两次骨折法医学鉴定1例
http://www.100md.com 2016年6月1日 《现代养生·下半月》2016年第6期
     [摘要]在交通事故损伤案件中,同一肢体再次损伤而进行法医学伤残评定的案例相对鲜见,其既往损伤与再次损伤所造成的后果而进行的伤残评定,我国尚未有统一的评定标准。笔者就鉴定实践中遇到的案例作分析讨论。

    [关键词]法医临床学;骨折;伤残评定

    1.案例

    1.1案情

    陈某,男,40岁,2002年10月03日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髁问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骨缺损,右股四头肌腱断裂,右髌骨骨折,右坐骨神经损伤,在当地医院行内固定术治疗等,至2004年11月2日出院,诊断为右股骨下段骨不连。于2005年01月20日进行伤残评定,检见:右下肢89cm,左下肢98cm,右膝关节活动功能明显障碍。依据双下肢相差8cm以上评为道路交通七级伤残。陈某于2014年08月20日再次因交通事故致伤右下肢。入院查体:胫骨上段见一2.0cmX2.0cm局限红肿皮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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