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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在挫折与扶助之间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月5日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05年第1期
     只要存在学校教育,只要需要教育发挥其在促进儿童社会化方面的职能,教师惩罚行为就有其继续存在的基础。1 但是,体罚对学生身体的直接侵犯所体现的暴力倾向,以及体罚对学生权益的剥夺所映射的等级思想和人文意识弱化,却遭到了广泛的批评。在这种情况下,惩罚的使用逐渐重视尊重学生的个人权利,开始注重惩罚本身的教育性、寻求惩罚的调适和发展功能,最终着力于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随着教育的法制化,依法治教和依法执教思想逐渐介入惩罚的行使之中,惩罚又开始强调在合法范围内行使,但不得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惩罚已经不再是体罚,惩罚是对体罚的扬弃和质的提升。当惩罚在课堂上得到合理运用时,对规范学生行为、充分有效地发挥学校教育的发展性功能和社会化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惩罚用教育性的方法磨砺了学生的心理适应和承受能力,为学生进入社会化生存做一定的心理储备。但是对惩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却面临着各种质疑和审问。这种质疑和审问突出表现为对惩罚与教育、惩罚与学生成长相契合的问题,这种问题归根结底是如何正确对待惩罚性质、惩罚功能、惩罚目的、以及惩罚形式与实质矛盾等的双重性问题。

    一、“惩罚实施与否”的根本分歧

    教师惩罚行为实施与否的观点,主要表现为对惩罚性质、惩罚目的和惩罚功能双重性的割裂,尤其是对惩罚性质双重性的割裂。割裂了惩罚性质的双重性,由此产生的对惩罚功能双重性、惩罚目的双重性的割裂是“惩罚实施与否”观点争论的集中表现。

    1.对惩罚性质的割裂

    在惩罚性质上,有的认为,惩罚的主要目的是教育,惩罚的实施必须考虑教育性的发挥,有的认为,惩罚过程中师生之间是一种不对等关系,具有主体不对等性和管理强制性的特点。具体说来,一种观点认为,惩罚与尊重学生并不矛盾,“惩罚绝不等于体罚,更不是伤害,不是心理虐待、歧视,不是让你觉得难堪、打击你的自信心。教育的秘诀是真爱,所以越要惩罚,越要尊重。”“惩罚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和目的,应该是让孩子为自己的过失负责。”可见,惩罚并不意味着否认教育性,惩罚与对学生的人格尊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另一种观点认为,惩罚本身就会对受惩人身体造成损伤,而且也容易造成学生心理的不健康,容易挫伤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阻碍学生个性的发展,让学生产生焦虑,造成儿童心情压抑、沮丧和消沉,这是由惩罚强制性的特点所决定的,这个观点潜在的意思是惩罚根本不会有真爱、不会有教育效果。

    2.对惩罚目的的割裂

    关于惩罚的目的问题,有的把惩罚目的直接界定为阻止错误行为的发生或改变。“惩罚可能被用来达到各种具体的目的:阻止错误行为的发生、改变或重复;组织完成其目标和防止失调”。“惩罚是对个人或集体所进行的戒责,旨在控制某种行为,它可以使受惩行为作出回避、退缩、改变的反应,削弱受惩行为的动机,达到改正的目

    的”。还有一种类似的观点也认为“惩罚是维持学校纪律、维护教师尊严的有效措施之一”,“惩罚有利于课堂整体秩序的形成,从而以实现教学目的”,把惩罚当作维持课堂秩序、达到教学目标的手段。由此,惩罚的目的在于阻止违规行为、注重惩罚对学生行为的矫正和对课堂秩序的管理,体现出倾向惩罚的强制性目的。

    但有的观点认为,“教师惩罚的目的在于使儿童把正确观念同化到自己的认知结构中去,教师就是通过惩罚告诉学生错在什么地方”,“运用惩罚的目的在于造成个体认知上的不协调,从而使个体的态度向管理者要求的方向转变”,“使用惩罚是要唤起孩子内心的良知,使他们知道社会的准则、自己行为的后果,用惩罚来唤起羞愧和内疚,可以有效地用来塑造孩子的道德行为”。这些观点主张,运用惩罚的目的是唤醒学生内心的良知、明白错误,为自己的过失负责,体现出倾向惩罚的教育性目的。

    3.对惩罚功能的割裂

    有一种观点认为,课堂教学中的惩罚,真正价值在于界定情境,惩罚让学生知晓在复杂的课堂中允许与不允许的界限、对与错的区别,以便在规则许可的范围内行动。课堂教学中惩罚的另一功效是在群体中隔离“违规者”,让违规者体验到课堂情境的严酷与苛刻,使违规者很难成为学生效法的榜样,惩罚的功能在于明善恶,在于道德上的约束和教化,在于塑造良好的道德和社会行为。这个观点实际上是肯定惩罚的矫正功能和管理功能,确立惩罚在学校德育、维持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地位,体现出对惩罚强制性功能和惩罚教育性功能的肯定。

    但有的观点认为,惩罚不仅不能呈现正功能,而且还出现零功能,甚至还会出现负功能,“如果被惩罚的行为没有相应的替代行为,学生可能会出现‘无反应’或‘退缩’”,“惩罚有鼓励学生逃避的倾向,最严重的是,惩罚只是消极地阻止已经发生的不良行为,不能彻底去除不良行为的总倾向和成因”,“惩罚使学生心理上难免形成双避冲突的困境,容易造成学生心理的不健康,挫伤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惩罚会导致人际关系不融洽、焦虑、憎恨”,“惩罚会导致学生过度焦虑,强烈的挫折感会阻止其进一步学习,而且此种联结可能泛化”。这些观点体现出对惩罚强制性功能和惩罚教育性功能的否定。

    二、惩罚行为双重性的博弈困境与运用

    惩罚,是学生违反规则的结果,是对违反规则的学生予以痛苦或挫折体验并以矫正的行为,呈现出不合理行为被制止的强烈挫折感和痛苦感的表征。但这只是惩罚内涵的前提,并不是惩罚的所有内容。无论是惩罚的性质,还是惩罚的目的和惩罚的功能,强制性与教育性的对立统一是惩罚行为双重性的博弈困境。遗憾的是,上述所有观点的症结就在于对惩罚的认识存在单一化的倾向。

    1.惩罚的性质是强制性与教育性的对立统一

    惩罚既是一种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关系,又是一种教师与学生的管理关系。前者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和谐的,充满着爱和尊重,是主体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决定了惩罚的主要目的是教育,惩罚的运用主要在于发挥惩罚的调适功能和发展功能。后者则揭示惩罚过程中师生之间的不对等关系,教师与学生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以违规行为为客体的强制性关系,决定了惩罚的主要目的是惩处、矫正违规行为和维持课堂教学的秩序,惩罚的运用主要在于发挥惩罚的管理功能与矫正功能。从教师与学生的双重关系出发,发挥惩罚在课堂教学上的功能,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矫正学生的课堂违规行为、维持课堂教学秩序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为了调适师生关系、在交往中合作求得共同发展。由此也决定惩罚的形式应该是既要体现对学生违规行为纠正的强制性特点,又要体现对学生行为的限制应本着利其教育、促其发展的目的。

    过去认为惩罚带来的负面影响太大、正面功能不多,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认为教师与学生之间仅仅是一种管理关系,仅仅认为惩罚过程中师生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教师可以凭借依附的权力对学生实施不人道、没情感的压制,甚至可以达到不择手段的地步。这种界定固然有合理的成分,但如果把惩罚建立在师生关系是一种教育关系的基础上,或者是建立在师生教育关系上的管理关系的惩罚,就不会只看到惩罚的强制性、而看不到惩罚的教育性,就不会只看到惩罚的矫正和知错原则、而看不到惩罚的尊重和爱护原则,就不会只看到惩罚的矫正功能和管理功能、而忽略了惩罚的调适功能和发展功能,从而片面理解了惩罚在教育教学上的价值。对待惩罚的性质,不能割裂惩罚的双重关系,既要肯定惩罚的教育性,也要坚持惩罚所具有的强制性特点。惩罚的教育性以强制性为前提,没有强制性这个固有特点,惩罚就不能发挥其教育性,但惩罚更多的是要发挥教育性。

    2.惩罚实质与形式的统一是扶助与挫折的统一

    合理的教师惩罚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交往形式,一种表面形式与实质内容相背离、原因与目的不对称的特殊交往形式。惩罚在表面上表现为师生的冲突、对抗,但无论是形式还是原因,并不能掩盖其实质是爱、扶助和理解,惩罚既是予以关心的、合理必要的,又是不平等、给予挫折的、万不得已的。认识惩罚,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上,只看到惩罚给予了学生痛苦、挫折的事实,而更应看到,惩罚实质是给予学生充分的尊重、爱和扶助。

    具体说来,如果惩罚是对违反规则的活动主体予以痛苦体验、予以矫正的行为,那么不管是违规行为还是惩罚行为,都没有取得双向沟通、双向理解的效果,这种行为凸现出主体间冲突、对抗的表征,因此惩罚是一种不协调、有冲突的交往行为。但是惩罚的实施,则是基于活动主体间“双向理解”的交往作为起点,是一种目的在于达到主体间合理存在和发展的活动,它力求达成人的本质理解和人本质的生成,这样的行为又具有调适、融合的特点。这样,惩罚的两个特点显现出惩罚自身在性质、功能上的矛盾,即惩罚既是一种主体间的教育关系又是一种主体间的管理关系,教师对学生既予以痛苦又给予爱护。既有强制性又有教育性的矛盾和困难,既涉及到惩罚实施的教育性问题又涉及到如何保证惩罚的严厉性和威慑性的问题。

    3.惩罚的功能是矫正功能和发展功能的统一

    惩罚的功能来自惩罚的性质。惩罚具有管理功能,是因为惩罚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而惩罚的教育功能,即矫正功能、调适功能和发展功能却来自惩罚的教育性。当然这并不是截然分开的。

    课堂教学上实施惩罚,是为了矫正学生课堂上的违规行为,告诉学生什么行为是正确的、什么行为是错误的、应该要克服哪些错误行为,但实施惩罚,同时也是

    为了维持课堂教学秩序、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的需要,也就是说,惩罚具有传统意义上的矫正功能和管理功能。更主要的是,惩罚是一种契约行为,蕴含着现代宪政的精神,这种精神在教育领域中强调依法治教的现代教育思想,因此它可以用来规范师生行为、提高师生交往质量、增进师生课堂的合作和发展,充分有效地发挥学校教育的发展性功能和社会化功能,即惩罚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发展功能和调适功能。

    当然,惩罚的首要功能在于规范、矫正学生行为,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的稳定性,促使师生互动的有效存在,其次才是发挥调适师生关系、促进师生共同发展的功能。理由很简单,如果课堂教学无序、师生关系紧张或对立,师生关系的协调和师生共同发展就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惩罚的调适功能、发展功能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矫正功能、管理功能的发挥。再者,惩罚功能有直接功能和根本功能之分,惩罚的根本功能在于健全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育人和培养社会所需的合格人才,而要实现惩罚的根本功能,必须首先实现惩罚的矫正功能和课堂管理的功能。至于,有的把惩罚功能定位为矫正功能和管理功能或者认为惩罚只有负功能,笔者的观点是,之所以造成对惩罚功能的种种不正确解释,这些解释与过分注重惩罚的管理功能、矫正功能而忽视惩罚的调适功能、发展功能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如果在使用时,更多的是发挥惩罚的协调功能或者侧重发挥惩罚的发展功能,就可以有效避免惩罚的消极影响。

    于是,教师惩罚行为双重性的博弈困境,使教师的爱,总是在给学生以挫折和扶助之间得到诠释和实现。

    注释:

    [1]劳凯声主编.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387

    参考文献:

    [1]戴本博主编.外国教育史(上、中、下).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

    [2]吴康宁.课堂教学社会学 .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3]马和民 .新编教育社会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陈静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