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安全与健康》 > 2003年第8期
编号:11314069
关于加入WTO后中国消防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03年8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3年第8期
     随着中国的全面入世,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和法律法规都受到了严峻的挑战。WTO本身是以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家组织,其绝大部分规则是以政府的行为为内容并以政府管理活动为对象的。因此,WTO与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密切相关,由于WTO协定与我国不具有国内法上的效力,是不能直接适用的,因此,修改和完善国内法,包括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使之与WTO协定的有关规则及我国入世承诺相一致,势在必行。

    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从广义上讲,包括国家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这些都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但目前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中普遍存在“陈旧和规格低、执行难、执法监督少”等问题,突出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政出多门,法制统一性不强。目前有相当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着与消防法律、行政法规不相吻合的条款,绝大部份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土政策”都没有向社会明确公示,透明度不高,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

    二是司法审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成员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部分终局行政裁决行为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中还不包含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消防监督机构制定的一些事关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还无法进行司法审查。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责任认定等工作中还有行政终局决定的规定,直接排除了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三是消防法规体系不够完备。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消防法制体系本身还很不完备。有些消防法规己明显滞后,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加入WTO形势的需要,《消防法》就存在诸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各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不够明确、具体,消防行政审批过多和行政处罚前置条件过多,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基层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等等。有的消防技术规范条文相互间有矛盾,不便执行,有的技术规范己不适应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要求。消防法还有许多条文需要修改,一些急需的消防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没有出台。

    四是绝大多数技术规范的溯及既往性。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绝大多数都溯及既往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9499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