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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13737
浅谈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原则及其适用
http://www.100md.com 2004年3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4年第3期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制度。工伤保险除遵循风险分担、互助互济、保障与赔偿结合等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外,需遵循的重要原则是“无过失补偿原则”。这是工伤保险有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最主要特征。

    一、“无过失补偿”是工伤保险的特有原则

    工伤保险实行一般经济补偿和“无过失补偿”相结合的原则。一般经济补偿原则是指收入损失补偿原则,职工遭受工伤事故的伤害之后,“补偿收入损失,保障基本生活”,这是所有社会保险项目共有的原则,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都是如此,工伤保险也不例外。

    但是,工伤事故给职工造成的收入损失,无论在损失的构成、损失的程度、产生的影响以及损失的成因等方面,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所要补偿的收入损失都有明显的差别。所以,工伤保险又实行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实施原则。这就是“无过失补偿”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在企业领导、还是在受伤职工本人或其同事,均应按照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伤残职工或工亡职工遗属给予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具有赔偿性质,也就是以价值补偿形式偿还伤残职工由人身损失引起的收入损失。因此,一些国家将与工伤保险相联系的法规称之为“职业伤害赔偿法”或“雇员赔偿法”。

    二、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的必然性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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