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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局出台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2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4年第12期
     (本刊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最近颁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明确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分别由国家、省级安监(煤监)部门审批和颁发。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