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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不妨碍法内施情
http://www.100md.com 2005年3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5年第3期
     北京出租车司机高海军,为送临产孕妇去医院而连闯红灯,至友谊医院妇产科时孩子已生于车上,经医院确诊母子平安后,高海军离开了。对连闯红灯面临的交通处罚,高海军认为该减免,北京宣武区交通支队工作人员称不能,有关专家则认为应酌情从轻(2004年12月22日《京华时报》)。

    法与情以如此冲突的方式呈现在我们面前。闯红灯、并且连闯,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的事实明摆着,同时明摆着的是违规是为了送临产孕妇,所以,交警部门罚款、罚分,于法有据;高海军要求从轻、甚至减免的声音,也合情理。解开这结,似乎两难:要么法不容情,高海军良好的动机换来个人的损失;要么以情动法,法以网开一面换来自身威严的受损。

    但事实上,生活中法与情并非水火不容。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比照而观高海军的违规行为,有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隐形危害,但却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后果。在母子两条人命的安危与交通秩序的守违之间,孰重孰轻、谁急谁缓不应该存在疑问。

    不妨再换个角度看,倘若不充分考虑性质、情节与后果,认为对高海军按违规论处就是法不容情,那么,可想而知的导向将是:再碰上人命关天的情形,的哥们的理智选择就是严守交通法规,哪怕因此眼睁睁看着活生生的人在自己的车上死去。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悲惨情形,请问,这是法治的本意吗?答案不言而喻。

    事实上,法治社会并不是无情社会,一切法都是关于人的法,立法、司法、执法都应贯穿以人为本,坚持法不容情、反对以情动法是理性的选择,但这个“情”是指“法外之情”,而非“法内之情”。法治从来都不是只能“照此执行”的僵化教条,而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因此,如何处理急送孕妇而连闯红灯的高海军们,考验交通执法机关对法内之情,即执法善意的理解能力与执行艺术。进而言之,这也提醒我们应更关注法治的丰富内涵,检视法律文本对情的包容程度是否合于以人为本理念——若社会普遍认同、应有的法内之情却在法律文本中不存在,成为法外之情,则意味着现有的法律文本本身该改变了,一如去年废除那部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的条例一样。法不容情和法内有情的和谐,是法治社会追求的目标。, http://www.100md.com(祝俊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