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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13096
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布工作暂行办法
http://www.100md.com 2005年5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5年第5期
     第一条为做好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颁证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相关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以下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按照“企业申请,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职责受理,分级审查,省级审核发证”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颁证工作。

    第四条下列煤矿企业应申请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从事煤矿生产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等);

    (二)从事煤矿生产管理的煤矿企业所属的煤矿(矿井);

    (三)除(一)、(二)款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矿井)。

    第五条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目录及具体要求由省煤监局另文发下)

    第六条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从事非煤矿矿山生产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等);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包括金属与非金属矿的采、选、冶(加工)联合生产企业);

    (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所属各独立矿山生产系统;

    (四)含有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赤泥库、灰渣库)的非矿山企业所属各独立矿山生产系统和尾矿库(赤泥库、灰渣库);

    (五)在我省登记、注册的采掘施工企业;

    (六)最下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地质勘察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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