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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12949
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第一、二号令等
http://www.100md.com 2005年9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5年第9期
     (本刊讯)国家安监总局于近日颁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一号令)和《矿山救护队资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二号令),这两部规章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共6章31条。分总则,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监督管理,罚则,附则。该《规定》中,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提出了应具备的八个条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规定》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作了六条具体规定,并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8类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处以责令限期改政、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矿山救护队资质管理规定》共分22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一、二级资质的认定由国家安监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认定与管理;三、四级资质由各省级安监部门或煤监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认定和管理。具有一、二、三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服务活动。《规定》还对资质的申请、管理、变更及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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