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天过海——抢险报告背后的黑幕
2005年9月15日,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参加宁武“7·2”矿难抢险的忻州矿山救护队6名人员。公诉人指控——在宁武“7·2”矿难遇难者瞒报事件中,原忻州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副大队长徐伟明犯有受贿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原忻州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党支部书记王虎增、原忻州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邵二宽犯有受贿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忻州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救护队员郭二虎、李天才、庄志刚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并请法院依法判处。据悉,执法机关已对涉案的373200元赃款及非法所得全部追缴。
绞尽脑汁瞒天过海替矿方“分忧”
据公诉人指控:2005年7月2日14时20分,宁武县贾家堡煤矿原接替井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原忻州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副大队长徐伟明接到报警后,安排队员分四批先后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抢险。
当晚8时许搜救工作结束,徐伟明在明知井下已发现30具遇难矿工尸体的情况下,在“抢险救灾指挥部”隔壁房间,与宁武县煤炭管理局原局长亢存焕(另案处理)、原总工程师连玉明(另案处理)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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