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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12877
整治矿难再念紧箍咒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1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5年第11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安监总局已经和即将出台安全培训监督检查、隐患认定、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负责人下井带班、举报奖励五个方面的配套办法,把煤矿事故预防工作落实到每个可操作的环节上。

    煤矿必须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矿长必须参加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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