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安全与健康》 > 2005年第12期
编号:11312822
给电动车合法的使用空间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2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5年第12期
     据报道,《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规定电动车属非机动车,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报牌。

    这对身份暧昧的电动车无疑是利好消息,对福建省今后的电动车管理创新也提供了法律法规上的依据。

    电动车相对廉价且使用便利,深受城市普通市民的喜爱,在福州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电动车,据说,福州电动车数量已超过十万辆。而近两年来,不少城市纷纷使出“撒手锏”,禁止电动车挂牌与上路行驶,福州也从2003年6月起全面禁售电动车。

    这些城市不约而同地给电动车戴上紧箍咒,自有其管理上的考虑。但从长远看,对一种涉及广大市民利益的生活用品一味采取强制措施,未必是治本之策,因为严禁很容易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尴尬——你不让我公开卖,我就偷偷地卖,反正不愁没市场;你不让我上路,我就玩“猫与老鼠”的游戏——最终是规定在执行上大打折扣,甚至形同虚设。

    作为中低收入阶层的市民喜欢用电动车,自有其理性实用的经济考虑,这一点不是行政手段可以轻易压制或改变的;联系起近期出现的能源紧张形势,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今天,能耗较小、污染较轻、灵巧便捷的电动车自有它的优势,应该拥有合法的生存空间。

    也就是说,与其不问青红皂白地严禁电动车,不如顺应民意,予以规范管理,使电动车在方便市民生活的同时,也将其“马路杀手”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托的《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电动车的身份,无疑给规范管理指明了方向——既然属非机动车,电动车主在享受非机动车的权益时,也得接受相应约束。比如,不能再大摇大摆到机动车道上了,不能在人行道上横冲直撞,祸害行人了。

    我们期望的是,职能部门在管理措施上消化与细化《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实施办法》的精神,充分尊重电动车主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充分保障行人的安全。, http://www.100md.com(一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