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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11267
关于公证机构性质探讨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6年第9期
     长期以来,对于公证机构的性质我国法律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实施之后的相当长时期,我国公证机构主要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实行行政管理体制。2000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提出要将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尽快改为事业体制,之后,我国公证机构发展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合伙制三种组织形式并存格局。200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虽然《公证法》已经实施,但争议并没有得到解决。公证机构的性质是公证体制的核心,本文就《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公证机构性质的界定

    《公证法》第六条规定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一规定层次分明,内容丰富,体现了公证机构的基本特性。

    1、公证机构的公权性。“公证机构依法设立”明确了公证机构必须依据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公证法》第二章对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条件、程序以及公证机构的工作职能都作了严格规定。《公证法》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九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二十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公证机构的设立及公证员的任命都要进行严格的行政审查批准,公证机构的设立体现为依照国家的意志设立,公证机构的公证权体现为国家的授权,因而具有公权性。从公证权本身的性质来看,公证机构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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