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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11241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若干思考(2)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6年第10期
     益突出。

    一是部分地方特别是县(区)级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不规范,权威性不够。国家安全监管局成立以后,各地才开始在原地方经贸委等部门内设机构的基础上陆续组建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随着体制的变化调整,安全监管范围逐步扩大到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职业卫生等领域。部分地方为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采取由经贸委或发改委管理、加挂牌子或与煤监局合署办公等方式组建安全监管局。目前,仍有部分省级安全监管局是委管局,仍有近10%的市(地)级、15%的县(区)级安全监管局为经贸委(经委)等部门管理。委管或委内设的安全监管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缺乏权威性,难以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在安全监管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无力承担日益繁重的安全监管任务。

    二是地方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过少,安全监管工作难以开展。目前,全国省级安全监管局平均人员编制44名,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人员编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有3个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人员编制还不到30名;全国市(地)级安全监管局的平均人员编制20名,全国县(区)级安全监管局的平均人员编制9.4名,分别有12个省(自治区)的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和15个省(自治区)的县(区)级安全监管局的平均人员编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些县级安全监管局甚至只有兼职人员或一两名专职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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