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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28213
购安全设备款,10%可抵免企业所得税
http://www.100md.com 2008年4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8年第4期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明确指出:企业购置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抵免企业所得税。

    这是国家出台的又一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必将大大调动企业积极性,增加安全投入,推进本质安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一对安全生产十分“利好”的经济政策,各界高度关注其如何落实。

    《条例》是这样具体细化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此外,该《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编辑/郑钊萍), 百拇医药(关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