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安全与健康》 > 2009年第12期
编号:11850150
员工工作时被同事打伤能否认定是工伤?法院判决关键要看伤害是否与工作有关!
http://www.100md.com 2009年12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9年第12期
     江苏常州一公司员工在办理交接班手续时发生纠纷被打成重伤,员工和公司就是否构成工伤产生不同意见。日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认为,是否认定工伤的关键是看该员工受到的伤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该员工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驳回了该员工的上诉。

    口角酿成重伤之灾打工仔申请定工伤

    李春华、高志强、秦小峰同为常州奇力活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力活塞公司)保安。2008年6月21日15时许,秦小峰与李春华交接班时,因秦小峰问李春华“许向阳的饭卡是否登记”,李春华反问他“你自己不会看吗”,秦小峰认为李春华态度不好,双方即产生口角,并开始对骂。一旁的高志强见状,出于为秦小峰打抱不平等原因,也与李春华发生争吵,继而三人发生揪打。后高志强持铁棍殴打李春华左额部及右小腿处,经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李春华构成右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头皮裂伤、多处皮肤擦伤。当日,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城北派出所(以下简称城北派出所)在医院里对李春华作询问笔录,李春华陈述了上述经过,并陈述自己先动手打了高志强一巴掌,然后发生揪打。城北派出所在讯问高志强和秦小峰时,两人所述情形基本与李春华陈述一致。李春华经医学鉴定构成重伤。

    2008年12月3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新刑初字0305号刑事判决和(2008)新刑初字第030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志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在本次纠纷的起因上李春华与秦小峰均有过错,而高志强又采取了不恰当的方法,致使矛盾激化,其也有过错……高志强、秦小峰承担主要责任,李春华承担次要责任。”,并判定高志强和秦小峰共同赔偿李春华损失的80%计121267.66元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6470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