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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难认定为工伤法官建议归为职业病
http://www.100md.com 2011年9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11年第9期
     员工“过劳死”难被认定工伤。法官建议——“过劳死”入法,归为职业病

    今年5月14日,年仅22岁的艾薇微(艺名)因长期通宵工作,积劳成疾,患上“急性混合细胞白血病”不幸去世。员工“过劳死”事件再次引发关注。

    针对“过劳死”维权难题,法官建议,将“过劳死”归为职业病,纳入法律保护体系。

    “过劳死”难认定为工伤

    海淀法院胡高崇法官说,“过劳死”一词最早出现在日本,是指由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致死的情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须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的:患有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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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然而,“过劳死”却很难归为上述几种情形。很多“过劳死”案例中,员工都是由于长时间的过度劳累患上其他疾病,并在治疗一段时间后才死亡,因此很难被“视同工伤”。

    将“过劳死”归为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引起的疾病。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病等,而“过劳死”却不在其列。

    胡法官说,超负荷劳动是“过劳”的罪魁祸首,但甩人单位却不用为这种“制度杀人”承担任何法律风险。

    因此建议在立法上为“过劳死”正名,及时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使患病员工享受工伤待遇,进而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除其肆意安排员工加班的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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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将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张晓微

    据相关报道,为保证企业在发生事故时能有足够的资金进行经济责任补偿,北京将设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今年7月在一些企业先行试点,之后,该制度将在各行业逐步推广。

    6月8日,北京市公布新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表示,将在各行业或者各领域逐步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以让企业减少损失并能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承担起赔偿责任。

    《条例》明确,缴纳安全生产责任的费用将低于普通的商业保险。据了解,该制度建立后,企业可以通过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获得保险机构提供的风险管理服务,并能够获得事故经济责任补偿和应急救援费用。

    “该制度建立后,能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更大的保障。”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分析认为,一方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后,保险公司能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提前告知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通过该项服务,企业能从自身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另一方面,对一些中小企业而言,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后,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破产,保险公司依然可为伤亡人员进行经济赔偿。

    对如何设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王国军也给出建议,因为不同行业风险度不同,因此,在建立该制度时,可以考虑对不同企业给予不同保险费率,对风险高的企业给予稍高的保险费率,而风险低的行业则可以承担较低的保险费率。(来源:2011年6月10日《北京商报》)

    (编辑/范朝文), 百拇医药(代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