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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58404
《职业病防治法》草案将重点修改职业病诊断制度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0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11年第10期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将进行“大修”。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初次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这次修改的重点是职工反映强烈的职业病诊断制度。

    职业病诊断是归因诊断

    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和职业病待遇保障各环节作了规范:在项目建设阶段,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在劳动过程的职业病防护方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一系列义务,如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所从事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组织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等;在职业病诊断治疗方面,规定诊断须由三名以上执业医师集体作出,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及原则等,并授权卫生部制定具体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在职业病待遇保障方面,明确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及相关社会保障按照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同时考虑到劳动者频繁变动用人单位等实际情况,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妥善处理职业病病人的义务,以及最后用人单位与先前用人单位的责任划分。

    “应当说,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职业病预防和职业病待遇保障制度,总体是科学、可行的。”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作《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指出,该法施行九年来,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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