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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免费公园受伤应否获赔等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1日 《家庭护士》 2006年第9期
     “前不久的一个周日下午,风和日丽,气候宜人,我和老伴带着念小学二年级的小孙女娇娇去逛公园。不料在登假山时发生了意外:我的右脚被山上一块松动的石头砸伤导致骨折。在医院治疗花了近3000元。事后我向该公园索赔,公园的负责人说:‘本公园是免费开放的,不存在经营行为问题,你受伤是自己不注意所致,与公园无关。’公园负责人拒绝我提出的赔偿要求。请问:公园负责人的这一说法在理吗?”

    公园免费对市民开放,实质上是一种政府行为。其经费来源(含经营管理费用)是靠政府拨款,而政府财政拨款则来源于税收。当市民享用这些免费福利设施时,实际上他们已付了款。市民享受的是纳税后的回报。既然如此,免费开放的公园就应当适用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7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此项规定,您有权依法要求该公园赔偿您因伤受到的损失。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获得解决,您可以向该公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王虎军荐)

    医院无权禁止住院病人持处方到药店购药 《检察日报》法律组

    “我因患急性肠胃炎住院治疗,向医院预缴了2000元押金。没过几天,押金就用完了。因为医院的药贵,我决定拿着医生开出的处方到附近药店自己买药。但主治医生告诉我医院禁止病人拿处方到药店购药,否则不再对该病人进行治疗。请问,医院的规定是否合法?”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25条规定,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因此,医院禁止病人持处方到药店购药的规定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摘自《八小时以外》), 百拇医药(邱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