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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48330
学生避雨遭电击谁担责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1日 《家庭护士》 2006年第10期
     【案例】2005年6月,初二学生李某下课后步行回家,途中天空突降暴雨,李某没有带伞,见路边有一个杂货店,随即进入店中避雨。但没有想到的是,李某扶着店中楼梯的扶手上楼梯时却遭电击死亡。据查,楼梯带电是因为电线金属丝暴露,与楼梯钢栏杆接触造成的。李某的父母找店主赔偿,店主认为是李某自己走进来避雨的,而且楼梯带电他并不知情,要赔偿也应是供电部门赔偿供电部门则认为,事发地点在杂货店内,当然应由店主担责李某父母于是将店主和供电公司一起告上法院。

    【说法】《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法院调查,出问题的电线位于杂货店的外墙,这一段电线由于年久老化,电线外皮开裂,致使电线金属丝与楼顶固定楼梯的铁棒接触,使整个楼梯带电。而外墙电线由供电公司架设,也由该公司负责管理维护,但供电公司疏于管理,没有及时更换电线,在这…点上供电公司存在过错,而这一过错与李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李某父母共计18万元,店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凤祥摘自《知识窗》), 百拇医药(熊铭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