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性科学》 > 2007年第2期
编号:11546051
刑法视野下的同性性侵犯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07年第2期
     1 据以研究的案例

    7月19日晚上8时许,开封14岁男孩肖方为了补贴家用独自到宁波去找工作。身无分文的肖方在宁波火车站遇到了邵波,邵波将肖方带到了自己的住宅。肖方洗完澡光着身子从洗手间里出来想要穿上衣服,邵波阻止了他,并快速脱光了自己的衣服……事过之后,肛门疼痛难忍的肖方羞愤异常。第二天早上6时许,当肖方从洗手间出来后,邵波再次将他抱住。此时,肖方抽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向邵波刺去,并致其死亡。警方从杀人现场遗留的卫生纸上提取到了邵波的精液,警方对精液进行DNA鉴定,证实邵波对肖方实施了强奸。后肖方因故意杀人获刑5年。这一案例被法律界人士视为我国男子被强奸后杀人的第一案。对本案的定性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肖方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因肖方之所以杀人,是在被强奸之后,为避免被再次伤害而奋起自卫,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无限正当防卫之情形。

    第二种观点,邵波对肖方实施性侵犯不能认定为犯罪,应对肖方按故意杀人罪予以重判。理由如下:第一,如果肖方是个女的,可能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可以考虑无罪的认定。但法律没有假设。我国刑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为一般意义上的强奸和刑法上的强奸罪是有区别的。一般意义上的强奸是指违背被强奸者的性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邵波对肖方强行实施了鸡奸行为,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强奸。但这种强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要视被强奸的对象而定,而我国刑法明确将强奸罪受害人限定为女性,这也意味着男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第二,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如果不满14岁的少男受到所谓强奸,可以“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论处。如果侵害的对象是14岁以上,唯一能套上的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三,我国《刑法》对男人被强奸无明文规定。

    第三种观点,主张尝试“人性化办案”,因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所以应对肖方从轻判决。

    最终合议庭采取了轻判的意见。本案给人的启示是深远的,这意味着非礼女性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7500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