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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69290
英国《民事伴侣法》评介及其新发展(1)
http://www.100md.com 2010年1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10年第1期
     【摘 要】 《民事伴侣法》在英国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的立法过程,它诞生于国际同性恋立法的潮流、本国同性恋人士的争取以及本国宗教界保守人士阻滞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这部法律虽然没有在名义上给民事伴侣以“婚姻”的地位,但却使得民事伴侣在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均与异性婚姻相差无几。

    【关键词】 同性恋; 民事伴侣; 婚姻

    Introduction to Civil Partnership Act of UK

    LI Yunbo

    Law school, Yangzhou University, Jiangsu 225009, China

    【Abstract】The legislation of Civil Partnership Act of UK had gone through a long and complex process. There are some important factors contributing to its establishment. The first one is that many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already laid laws to give homosexuals legal rights. The second one is domestic homosexuals have great desire for equal rights although the legislation have met great opposition from domestic conservatives and religious world. Although the CPA doesn’t guarantee the “marriage rights” for civil partners, but it promises themequ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which are also enjoyed by heterosexual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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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y words】 Homosexual; Civil partners; Marriage

    1 立法过程

    尽管英国的《民事伴侣法》是在2004年11月18日才获得通过的,但有关该立法的动议实际上早于一年之前即已开始。早在2003年6月30日,英国政府就公布了《民事伴侣:一个承认同性配偶的框架》,力图为同性配偶可以登记为民事伴侣关系的立法建立一个立法框架,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这个框架中,列出了许多足以证明英国同性恋者数量众多的数据,并历数了现行立法给同性恋者所带来的种种不公[1]。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3000多份。在返回的意见中,有83%对该框架表示支持。2003年11月26日,为推进民事伴侣法的立法进程,英国女王正式宣读了政府为同性配偶进行民事登记所做的初步计划。在此基础上,2004年3月31日,英国政府公布了“民事伴侣法案”(Civil Partnership Bill)。该法案在2004年4月21日在国会上议院进入二读程序。在此程序中,该法案首次正式在国会中被辩论[2]。在二读阶段与三读阶段中间(committee stage),上议院于2004年5月10日、12日、13日、17日、25日,对该法的每个条款都进行了讨论,然后于2004年6月24日提出了报告[3]。2004年7月1日,上议院对该法案进行了三读[4],并于2004年10月12日将法案转给下议院讨论,下议院对其进行了二读。二读过程中,下议院删除了上议院在报告阶段对法案做出的一个修正案。依该修正案,civil partnership的范围应该扩大到非同性者,共同生活长达12年的两个家庭成员也可以登记为“civil partnership”,如一对兄弟姐妹,一对父子、父女,甚至是一对祖孙。这是一种渗沙子的作法,其目的在于淡化Civil Partnership Bill的“同性”味道。该修正案由保守派贵族奥凯森(O’Cathain)提出。下议院的许多议员认为它可能使这部法案无法运作,并将颠覆几百年来的家庭法。一些组织如法律协会和英国护理人协会都认为对法案进行这样的修改是对法案本身的破坏[5]。对立法颇有影响的为争取同性恋者权益的组织Stonewall则一直坚持对家庭成员和护理人的保护应在另一个独立的法案中加以规定。在2004年11月9日,下议院对该法案的三读过程中,又有人采用类似方式以图扩张该法案的内容,且其鼓吹更为卖力。但大多数下议院成员都对此投票反对[6]。在2004年11月17日,法案又被返还给上议院,要上议院的议员对下议院提出的另一个修正案进行考虑,该修正案最终以251票对136票而被否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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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议会的立法举动得到了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呼应。苏格兰最高行政长官于2003年9月10日宣称,如果英格兰和威尔士都采纳民事伴侣登记制度,那么苏格兰也将效仿。随后,他又说服苏格兰议会同意在将来英国议会的《民事伴侣法案》中包含关于苏格兰的条款。2003年9月30日,苏格兰最高行政长官公布了关于民事伴侣登记的文件以征询意见,2004年2月5日,他又对这些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将之公布。2004年6月3日,苏格兰议会同意在英国议会制订的民事伴侣法案中包含关于苏格兰的条款。北爱尔兰政府于2003年12月19日公布了咨询文件,并在文件中表明了他们关于民事伴侣法案的政策性意向,即:支持在北爱尔兰建立民事伴侣制度,以及在英国议会制订的民事伴侣法案中包含关于北爱尔兰的条款。2004年3月5日,征询期满,北爱尔政府决定推进其上述政策,并依民事伴侣法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北爱尔兰建立民事伴侣登记方案[8]。

    2004年11月18日,《民事伴侣法》终获通过,并得到了皇室的同意。该法在一年后才开始实施,而这一年的期限是为了根据该法的要求对现行的一些实践环节作必要变动以及采取措施以便于实施这些变动。在这些变动中,有关税赋部分的变动在2005年的金融法案(finance bill)中有所体现,根据该法案,民事伴侣在遗产税的承担方面视同异性配偶。同性配偶可以自2005年12月5日起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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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影响立法的几种因素

    2.1 其他国家对同性配偶法律地位的肯定

    目前,世界上通过法律承认同性恋者法律地位的国家主要是一些欧美发达国家。欧美国家在很长一段时期对同性恋采取否定态度,甚至有些国家规定同性恋为犯罪。但随着生命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各国对同性恋者的认识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对同性恋现象也显现出了更多的宽容,很多人开始认为,同性恋者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于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美各国纷纷出台法律给同性恋者以合法地位。即使未同意同性恋者可以结婚的国家,也纷纷采取其他方式肯定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在比利时,同性恋者既可以成立受成文法保护的同居关系(statutory cohabitation),也可以结成婚姻关系(marriage)。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同性恋保护法也各有其表现形式,如在加拿大的新斯科舍省(Nova Scotia)表现为家庭伴侣制度(domestic partnership),在魁北克省表现为“民事共同体制度”(civil union),在芬兰、挪威、瑞典表现为“登记伴侣制度”(registered partnership),在冰岛表现为“被承认的同居关系制度”(confirmed cohabitation),在法国表现为“民事共用合约制度”(civil solidarity pact),在德国表现为“生活伴侣制度”(life partnership),而在美国的佛蒙特州则表现为“民事共同体制度”(civil union),等等。相比较而言,素以保守著称的英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脚步显然较慢。而由于上述国家中要么与英国同属欧盟国家(如北欧五国,德国、法国等),要么属于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要么是与英国有共同的文化与法律传统的国家(如美国),因而必然也就给英国在该领域立法带来了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这些立法推动了英国《民事伴侣法》的出台。, 百拇医药(李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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