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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79251
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和态度调查及实质研究(3)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12年第1期
     3.1 对于同性恋的认知方面

    通过何种途径认识同性恋对于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具有重要影响。如表4所示。

    实际接触同性恋的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行为认知高于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同性恋的大学生对其的行为认知,但值得注意的是实际接触的大学生中认为同性恋是精神疾病的比例同样是最高的。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1)对同性恋一词的理解存在误区,由于同性恋并不是由外显行为表露出来,调查对象有可能把同性恋范畴错误地扩大或缩小、从而导致对同性恋群体的整体认知偏差。(2)由于同性恋者的不外显性,其所接触的所谓同性恋者除非亲口告知自己的同性恋身份(或已出柜),否则很难判断同性恋者的身份。实际接触若不是与同性恋者熟知而是接触“看起来像同性恋”的人,这些人必然具有某些与众不同的特征,这些特征往往都不被公众认可和支持。比如,许多人认为“娘娘腔”就是同性恋,而事实并非如此。调查对象对这些人(可能确实是同性恋者)的带着感情色彩的认知也会造成其对同性恋群体的总体行为认知偏差。实际接触对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和态度都具有重要影响,实际接触同性恋者的大学生有57.4%明确赞同同性婚姻合法化,而其他途径认知同性恋者的大学生赞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均未超过半数。第一次认知同性恋是通过实际接触的大学生82.4%持尊重平等对待同性恋的观点。如果自己子女或家人或亲密好友是同性恋,实际接触的大学生46.8%选择都接受,而其他途径认知同性恋的持都不接受态度的均超过50%。这一调查结果也从侧面反映出传媒环境、舆论环境和学校教育对大学生对同性恋的正确认知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同性恋话语权在社会综合大环境中的缺失和被消失问题应该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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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性别差异上,具有明显的“男低女高”特点——男生低认知度、低接受度,女生高认知度、高接受度。男生对同性恋问题的认知度普遍较低,原因可能是由于同性恋现象的社会敏感性,男生普遍不愿意主动了解、探析这一现象。而低接受度的原因则更多是因为在低认知度的基础上高错误认知度。男生认为同性恋是正常现象的38.5%,女生为53.4%,更多的男生认为心理行为畸形。在对同性恋的首要问题即正常行为与非正常行为的认知上,男生就已出现高错误认知度,自然很难让多数男生对这一“非正常行为”做出其他的更多准确认知和持肯定态度。

    不同专业的认知差异亦值得探讨,理工专业学生比文史类专业学生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都更低,呈现理低文高的特征。究其缘由,其一,专业性质所决定。理工类专业主要开设自然科学相关课程,文史类专业主要开设社会科学有关课程。学生的研究方向不同,决定其在学期间的关注点的差异,文史类学生接触到心理学、伦理学、性学、哲学等的机会多于理工类学生,因此,文史类学生对同性恋现象有更多的了解和探析,其认知度和接受度就比理工类学生高。其二,个人兴趣所决定。个人兴趣各有不同,但不同专业的学生的兴趣有共性的一面,理工类专业学生的兴趣共性主要为自然科学的相关知识领域,而文史类专业学生的兴趣共性则偏向于社会科学的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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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长环境差异深深影响着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和态度。首先,农村环境中成长的大学生在青少年时代所处的信息环境闭塞,同时接触同性恋者的机会少而又少(即使接触过自己也不知晓),不少人甚至上大学后才听说有“同性恋”一词,实际接触的比例只占3.6%,而城市成长环境所占比例为15.4%。实际接触不多,农村成长环境中的大学生更多的是靠大众传媒和人际交际来获取与同性恋有关的知识,大众传播和道听途说成了他们认知的主要方式,其结果是形成低认知度、低接受度的认知现状。

    3.2 对于同性恋身份、社会地位、人权和对待同性恋的其它态度方面

    大学生对同性恋者的相处上还未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甚至部分大学生具有恐同症,体现在不论是男同性恋者还是女同性恋者,60.4%的男生和46.7%的女生都不接受其作为自己的子女或家人或亲密好友;11.6%的男生和4.0%的女生会怒斥追求自己的同性恋的行为。他人对同性恋者的低认知度和低接受度也是同性恋者不愿意“出柜”(公开自己的同性恋身份)的重要原因,当不知道对方是同性恋者时,多数人能够进行良好的沟通,而当知道对方是同性恋者时,更多的人不知如何面对,如何与之沟通交流,如何在思想上接受,在行为上认可,没有充分的准备,甚至产生恐惧心理(即患上所谓“恐同症”),即使对方在未公开自己的同性恋身份之前是自己所挚爱的子女、家人或亲密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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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同性恋的人权、婚姻权和反职业歧视上,多数学生还是表现出令人较为乐观的态度。表示不赞同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为28.8%,大多数持赞同或既不赞同也不反对的态度。62.3%的大学生认为同性恋可以领养孩子,同性恋的婚姻权和抚养权的调查结果与汪亮等人相比有明显差异。大学生的反职业歧视观也在调查中得到有效体现,82.2%的大学生反对对同性恋进行职业限制。

    关于同性恋的社会地位,持同性恋是消灭打击对象态度的结果为3.3%,比严由伟等人的结果要高,但持平等尊重的大学生还是占大多数,比例为71.6%,而且有19.9%大学生仍持把同性恋作为同情和帮助对象来看待,分析结果,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第一,不少人认为同性恋是一个边缘化群体和弱势群体或者说同性恋人群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同性恋者的人社会地位和其他法律权利应该得到更多的认可和保障。第二,同性恋特别是男性同性恋是艾滋病高危人群,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帮助。

    3.3 对于其它若干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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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 大学生对同性恋的几个主要观点 在简答题中问及大学生对同性恋的其它看法时,不少大学生都写出了自己的见解,整理后可得出以下主要几个观点:(1)同性恋是一种正常行为,给予同性恋平等、尊重、宽容和最大的理解。代表性观点有:“同性爱上同性怎么了,不就是人爱上人那码子事儿嘛!”、“正常群体,(实际)接触过(同性恋),可正常交往”、“凭什么鄙视同性恋,同性恋是时代进步的产物,尊重同性恋”、“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如是而已”、“是一种正常行为,人们会接受(男孩子爱上)女孩子,为什么不会接受(男孩子)爱上男孩子,这是性别歧视。”、“我认为这只是先天性的一种情感反应,没有绝对的对与错之分,只是社会环境中的一种观念而已”、“同性恋也是人,也有追求自己纯真美丽爱情的权利。所以让我们一起来爱惜同性恋吧”、“尊敬同性恋是一种基本素质,给予社会公众一次重新认识同性恋的机会”、“不要太偏激,都是人,都是平等的”等(引号内容摘自有效问卷简答题的学生论述,引用时除修改错别字和明显语病外,同答题者原论述,下文同此)。(2)同性恋是弱势群体,不应对其进行歧视、攻击,或认为应给予某方面(如法律保障,基本权利保障等)的帮助。代表性观点有:“人人平等,不应歧视”、“社会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尊重,保护他们正常的合法权益”、“认为同性恋为个人生活方式,其有权保持隐私,认为应使其合法化,并不应不尊重其人格”、“爱是平等的,同性恋的爱也不应该受到人们的歧视,人们对其不支持也就罢了,但恶意剥夺别人爱人的权利却是残忍的”、“作为同情说明对象多多给予关心,不排斥,给予多多地帮助”等。(3)同性恋是个人问题,只要不危害社会,他人无权干涉。代表性观点有:“个人喜好,外人无权干涉”、“恋爱自由,拥有人权”、“一种特殊的生活习惯吧!外人不好说什么!为什么不能接受和大多数人不同的行为呢!”、“各个有自制行为及良好道德规范,性取向如何并无要紧”、“性取向由个人决定,别人无权干涉,既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社会不必打击,尊重个人的选择”、“那是他们自己的事,在不严重影响社会主流文化时,应该让人家存在”、“喜欢人是别人的自由,喜欢同性是别人的选择”等。(4)同性恋属社会问题,应对同性恋进行规范、教育等,代表性观点有:“采取科学方法,以正确方式进行教育”、“在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应平等、尊重对待,不应歧视同性恋群体,但这个群体对社会造成危害或潜在威胁时,则应采取若干手段及措施”、“我觉得还是对其进行教育,使其心理走向正常化”、“设置机构,对有其倾向并且自身非理智主动者给予帮助、治疗”、“社会上提早开展预防教育”、“杜绝此类现象,加强此类现象的监督”等。(5)中立态度,顺其自然,或持存在即是合理观。代表性观点有:“既不打击反对,也不赞同支持,尊重平等对待”、“不关心、不排斥、不赞扬、不抨击、存在即合理”、“同性之间的感情是复杂且多样的,应该正视且尊重每一种行为。作为人,只要人性是健全向上,我就认为存在即是合理”、“同性恋是个人性取向问题,没有什么特殊的不正常行为,我们应给予不打击也不鼓励的态度”、“如果摆正位置,即同性恋只是一种与异性恋同样正常的现象,不扶持也不排斥,才是最正常的吧”等。(6)不理解同性恋现象和行为。代表性观点有:“虽然我国男女比例有些失衡,但还不至于从同性别中寻找伴侣,这样对社会及家庭都会带来负面影响”、“很不理解同性恋对自己行为的想法”、“有点让人不能接受”等。(7)一方面理解,另一方面又认为个人或社会或法律不应接受或支持。代表性观点有:“理解但不能接受”、“不歧视,但敬而远之”、“同性恋属可接受的行为,但没必要立法支持”、“不排斥但是也绝对不接受,每个人有个人的想法”等。(8)尽量改变同性恋。其中一种认为必须改变,代表性观点有:“如果可以通过心理治疗改变性取向那再好不过”、“应该重视研究这一特殊群体的心理形成的潜在原因,加强引导矫正以免进一步地影响社会群体的构成和稳定性”、“同性恋倾向应该从小进行矫正,避免不必要的同性恋行为的发生”、“尽量限制其发展”、“应给予相应的治疗”等;另一种观点认为能改变尽量改变,代表性观点为:“改变能改变的,接受改变不了的”。(9)否定、歧视、谴责同性恋,或是坚决消灭同性恋。代表性观点有:“思想教化,法律禁止”、“不应该有同性恋,否则这个社会就乱了”、“有悖伦理,应该受到谴责”、“同性恋有悖社会发展规律,并不是社会开放、发展的体现”、“应该让这种行为在社会中消失”、“打击,严厉地打击,毁灭性地打击”、“太恶劣了,严厉打击掉,从小教育”等。, 百拇医药(傅晓龙 苏宁穆其尔 刘安琪 范恒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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