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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62219
人工辅助生育子女的伦理与法律思考(3)
http://www.100md.com 2013年1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13年第1期
     本案中,女方所生孩子未经男方同意,孩子出生后男方也未认可,所以根据相关法律不具有对男方财产的继承权。

    3人工辅助生育子女问题所引发的思考

    为了保障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健康发展,维护人工辅助生育子女的合法权益,在伦理学界和法律界都必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几个问题以供学术界思考。

    3.1知情权保护问题

    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实施的前提是遵循同意原则。本人认为同意原则应包含这样几个方面:

    夫妻双方同意采取人工辅助生育方式怀孕并生育子女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的重要性在于丈夫的同意是确定父权的依据,特别是采取异质授精所生子女将来所面临的抚养权、继承权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基于配偶的身份对家庭重大事务拥有决定权。如果夫妻在久婚不孕的情况下,妻子不经丈夫同意擅自进行AID,或丈夫在妻子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施行AID,都属违法行为,也构成对对方生育权的侵犯。本文所述的同意是指夫妻双方都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判断自己所做行为的法律责任、义务和后果,并且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我国2001年卫生部143号文件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对提出实施辅助生育的夫妻应履行告知义务。包括夫妇双方在自愿同意的基础上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医务人员应对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要求的夫妇,告知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的必要实施程序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为降低风险医疗机构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医疗机构实施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的成功率等信息,以便不育夫妇作出合理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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