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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710009
我国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权益保护(3)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1月1日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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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附件。

     3.1.1设立被害人保护专门机构,并由专门人员办理此类案件为了更好的保护性侵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很多国家组建了专门组织。如在美国设置了强奸及性犯罪危机处理中心及儿童性虐待咨询所,为被害人提供紧急医疗、心理咨询和其他救助等。在我国香港地区也有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在政府的社会福利处设立了儿童保护科及临床心理服务科,对受害儿童提供服务;在警务处内部设有专门的儿童保护科,承办儿童性侵犯等有关案件[10]。我国台湾地区则在市县两级设立性侵害防治中心,为行犯罪被害人提供24小时电话服务和紧急救援等。很多国家除了设立专门机构外,还要求由专门的人员承办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如英国《被害人宪章》规定对强奸等性犯罪的被害人的案件调查, 在警察局的特别房间里,由经过特殊培训的警察进行。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办案人员应该接受有关性侵害防治专业训练或讲习;并且通常是由已婚警察、检察官来处理案件,当被害儿童为女性时,由女性警察来处理[11]。我国香港地区也是由专业的社工和受过相关知识教育及培训的警员负责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讯问和记录。

    3.1.2参与权中包括被害人意见陈述权意见陈述权对于性犯罪被害人来说价值重大:首先,能够使被害人感受到被尊重,满足其倾诉和对犯罪人报复的心理需要,减轻了心理负担;并且通过此种方式表达合理诉求,也能使犯罪人得到应有惩罚,增强被害人对刑事司法的信任程度。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赋予被害人意见陈述权。美国1982年制定的《被害人及证人保护法》规定了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提供影响陈述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因为罪犯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身体、经济、情感和心理的伤害。日本198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被害人意见的陈述权。英国1996年《被害人宪章》启动了被害人个人陈述计划,所有试点地区的被害人都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交一份个人陈述报告。澳大利亚的被害人同样享有此项权利:1995年的《形式犯罪被害人法案》中规定,提交被害人影响陈述的权利得到保证,并且被害人希望有机会解释犯罪如何影响了他[12]。

    3.1.3设立陪同人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减轻被害未成年人的精神和心理负担,缓解其紧张和不安,安抚其情绪,很多国家和地区设立了陪同人制度,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如我国香港地区在侦查阶段,法医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有关检查时,需在被害人家长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下进行。台湾地区的法律也规定,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需有被害人的亲属或社工的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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