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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729982
宪法视阈下同性恋现象的正本清源(4)
http://www.100md.com 2015年8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15年第8期
     32平等视野下的同性恋

    对同性恋者的自由权予以保障固然是重要的,但是这种自由多表现为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在这种意义上,国家多处于消极被动的角色。然而对同性恋者权利的保障又并不能仅仅停留于对消极自由的保障,国家有义务赋予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一种积极的国家赋益行为,其核心便是允许同性婚姻。在当代世界,同性恋运动的核心诉求之所以是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其原因也就在于法律对性亲密关系的认可与赋益,已经成为人们普遍认可的一种基本需要[14]。尽管世界上多数国家不再从肉体上处罚同性恋者,但大部分国家要么对同性婚姻拒绝承认,要么仅仅低调处理为“民事结合”,这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对同性恋的否定。

    那么问题来了,关于同性婚姻,目前尚存在着一些质疑,例如很多人认为,同性恋者并未被剥夺与异性结婚的权利,再如,同性婚姻是违反婚姻本质的。诸如此类问题,需要从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差异入手,进而探讨当代婚姻的本质问题。

    321形式平等、实质平等与同性婚姻所谓形式平等是指法律不区分个别情况,在措辞上完全保持中立,不赋予任何个人或群体特权或特惠。但是这种形式平等,往往无视人与人客观上存在的差别[17]。而实质平等则更加注重个体之间的实质不同,并予以相应的对待,做到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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