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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962104
男男HIV感染者个案社会道德评述(2)
http://www.100md.com 2016年7月1日 《中国性科学》2016年第7期
     大学毕业后,盛某来到了郑州,一面寻找工作,一面将错位的性取向付诸行动,疯狂地寻找男性性伙伴。其本人也似乎意识到“此种事情”见不得人,自己也多次预测自我未来,认为自己一定会遭到“上天报应”。因此,对于2013年8月1日被确认为HIV感染的结果并未感到意外,反而有种“成就感”,认为是对家庭暴力的最好回应。对于自己错位的性取向和不安全的性行为可能给社会公共卫生造成危害,盛某一再宣称,不后悔自己的性选择,也不痛恨隐瞒了HIV感染病史的性伙伴,而是“极其认可”所谓的社会学者李某某的“两情相愿,不危害社会原则”等论调。

    由于盛某行为涉及到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们尊重其人格基础上,耐心提醒盛某,其本人已经是一名艾滋病毒感染的受害者,从自身文化层次上讲,其本人知道自己可能传播HIV,应当主动约束自己的性行为,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12,13],不能随意将病毒传播给他人。

    盛某则不认为自己有什么社会责任要承担,更不承认自己会对社会造成什么道德危害,甚至不认为自己要承担传播HIV的法律责任,声称个人隐私需要保护,提出所谓“自愿原则”,社会无权干涉。

    首先,针对同性恋的行为,从心理医学角度分析,现代神经内分泌学理论认为,人体下丘脑-垂体-性腺轴所释放的促性激素释放激素(GnRH)对性行为有直接的中枢兴奋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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