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健康必读》 > 2008年第7期
编号:11642895
喝彩:退休人员“看病钱”随人走
http://www.100md.com 2008年7月1日 《健康必读》 2008年第7期
     ■ 焦点

    医保个人账户有条件异地取现

    日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问题明确规定,在若干特殊情况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个人账户资金。

    新规定中最引人瞩目的一条是: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支付给本人。这意味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将跟着人走,而不用回原地“划卡”。

    “医保个人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是全国多数地区医保普遍的做法,医保个人账户作为参保人积累资金解决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的主要保障形式,原则上只能在参保地使用,除非正式调动外,一般难以带走,如果在异地居住,住院时可到挂钩医院就医;但个人账户不能跟个人走,不能在异地划卡买药、看门诊。实施新规定后,对随子女异地居住的广东参保人将带来极大的方便。

    除此之外,通知还明确,不仅职工因调动工作到外省外市,其他原因离开原医保统筹地区的,在终结医疗保险关系时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095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