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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何时休(2)
http://www.100md.com 2012年2月1日 《健康必读》 2012年第2期
     四、部分媒体推波助澜。2011年的“八毛门”、“缝肛门”、“茶水验尿”,“张去死”侮辱性改名事件等一系列媒体热炒的事件,都给本已紧张的医患关系再次上紧发条。廖新波说,爱岗敬业的好医生事迹往往出不了医院大门,只在病人群体中口耳相传。坏医生虽是少数,但更容易广为传播,甚至成为行业“代言”,造成不信任的情绪在患者中扩散。

    调解的阻碍

    卫生部、公安部早在2001年就发布公告,严禁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公私财物,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不少医院保安说,公安部门打击暴力袭医的力度远远不够,虽然每次事发公安部门都出警,但很少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据了解,医患纠纷的调解目前主要有四种:一是医患协商,二是行政调解,三是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四是民事诉讼。

    医学鉴定结果是进行调解的唯一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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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张献认为,医疗纠纷主要由作为第三方的医学会出具鉴定结论,但医患间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现状,很容易导致鉴定结果简单草率甚至偏向医院。此外,鉴定专家即便给出鉴定结果也不签字,无法佐证,致使医疗官司久拖不决。

    南昌市卫生局副局长唐旭平说,医学鉴定短则半年,长则一两年,群众等不及,而且也对医学鉴定不信任,各种调解很难开展。若走司法程序耗时又费钱,群众更不愿意接受。

    2008年,江西省综治办会同司法厅、卫生厅、公安厅成立省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聘请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和人民调解员调解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国盛说,建第三方机制调解医患纠纷本是一种创新,但运行半年后,缺陷就暴露出来——因采取自愿原则,医患双方任何一方不愿意,便无法开展调解。没有引导医患双方接受调解的制度保证,调解委员会难有作为。2011年前8个月,仅13起医患纠纷接受调解。

    于是,相较而言,反而是医疗暴力事件成为获赔最见效的手段。有医院工作人员表示,一旦暴力袭医事发,政府出于维稳,往往不分青红皂白要求医院“花钱买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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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家医院负责人认为,其实花钱买不到平安,而恰恰是这种并不得当的处置方式导致“大闹大得、小闹小得”,助长了医疗暴力事件的歪风。

    民间有顺口溜称:医院要面子,领导要帽子,群众要票子;群众得不到票子,医院就要丢面子,领导就要掉帽子。

    医生恐惧,遭殃的是患者

    中国医师协会2011年对北京、河北、广东等11省市近6000余位各层级医师进行执业状况调查的问卷显示,近八成医师不希望子女从医;约49%的医疗工作人员对目前执业环境不满意,满意率仅19%,很多医生对执业环境感到不安,有的甚至是恐惧。

    医疗暴力事件带来的更大危害是束缚医学事业发展。中国神经外科医师协会主任委员凌锋认为,如果医生整日诚惶诚恐、忐忑不安,时刻防暴力袭医,势必变成“戴着镣铐跳舞”,还有何精力发挥正常的医疗水平、专注于医疗技术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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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第三医院呼吸内科主任栾燕说,在有一定把握的前提下,医生冒一些风险对救治患者有利、对医学科学发展有利。但暴力袭医束缚了医生手脚,直至无人敢做风险大的手术,“从长远看必将导致医学的倒退。”

    “从长远看,医疗暴力没有真正的受益方。”南昌市第二医院院长车达平说。

    “如果医生受不到保护,谁来给患者看病?”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宣武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凌锋2011年两会的提案就是关于“医患矛盾”。她说:“医生的工作需要非常缜密的思考,如果外界环境混乱,他们可能会变得畏首畏尾,甚至开始质疑自己工作的意义。这样受害的其实是患者,尤其是后来的患者。”中国医学科学院院长助理袁钟一针见血地指出,医生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只能让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离开这个行业,只能助长“多做多错,索性不做;救人次之,自保要紧”成为医疗行业的“潜规则”,百姓们会放心把自己的生命交付给这样的医生吗?

    医患紧张局面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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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表明旧有的纠纷处理机制已经失去了作用。考虑到医患冲突的长期存在且可能局部恶化,政府急需着手建立新的、双方共同认可的解决渠道。仅仅靠医院加雇保安或者政府的一纸禁令,不足以保障医院的秩序和行医的安全,也让患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

    目前,出现医疗纠纷以后,患者可以向医院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查,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这三条道路都有详实的铺设,但是由于我国一些特殊的国情,很少有患者考虑投诉,向卫生局告状也不很现实,诉讼基本上成为唯一的选择。然而,即便对簿公堂,患者也觉得无法讨回公道。

    医患诉讼的核心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它常常决定着官司的胜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由市级以上医学会主持,可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涉及的学科,决定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多数情况3~5人,也有7~11人的。在鉴定会召开7日前,鉴定专家由医患双方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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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显示对医患双方一视同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回避条款,可是它仍然无法消解“自己给自己鉴定”的印象。毕竟从医学会到专家库都是医生所把持。另外,鉴定专家、鉴定过程的不公开,更加重了患者的疑虑。常出席鉴定会的医学专家,自身也会遇到医疗纠纷,乃至被人鉴定,正所谓风水轮流转,明年到我家,难免促成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潜规则,患者的利益则被牺牲了。

    在很多医患恶性案件中,在几乎所有的“医闹”事件中,患者都表现出对医疗鉴定的不信任。尽管出事的医院无数次地要求走此“正规程序”,但是患者大都宁愿铤而走险,也不愿意去“钻套”。

    当然,除了医疗鉴定之外,医患双方还可以选择司法鉴定。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称,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提出要求再次进行司法鉴定的,法院一般也当予以支持。法医的引入使得鉴定可能“瓜田李下”的色彩淡了一些。糟糕的是,法医进行临床医学鉴定缺乏法律明确的授权,其专业性、权威性也经常受到医生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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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多数患者还认为,现在的鉴定工作效率颇低,一般人都等不起。一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出台,需经历提出申请、抽选专家、召开听证会、作出结论等一系列过程,再快也得好几个月。如果某一方对结果提出异议,那解决争端就更遥遥无期了。

    如此,纠纷一出,在患者心中,现有各种处理渠道都不利于自己,放弃这些渠道是必然结果。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性格偏执或者受伤深重的患者难免有极端行为,恶性事件也就发生了。

    目前,一些地方在试点新的纠纷处理办法。其方向是引入第三方,比如购买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不过,医院对此多不甚积极。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院长称,医院买保险的目的是发生纠纷后避免和患者当面冲突,希望保险公司能出头和患者商谈,然后该赔付就赔付,可是现在保险公司只负责赔钱,和患者谈判还得医院自己来,这就极大地挫伤了医院的积极性。

    现在看来,在其他长期改革未见效之前,建立崭新的纠纷处理机制是医改刻不容缓的任务。事实证明,由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对医患双方乃至全社会都有巨大的负面效应。它带来的焦虑、恐惧、愤怒和怨恨已经深深地毒害了医疗行业,给医患双方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按网络流行语说:医患之间真的再也“伤不起”了。这在同仁医院的医生被砍伤事件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如前所述,新机制必须建立在医患双方俱认可的基础之上。双方都认可的前提则是彼此权利的对等。毫无疑问,医疗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且永远也不可能完全对称,但是制度安排仍然有改进的空间。医生应该将自己的诊治行为处于能监督的状况中,一旦发生纠纷,监督本身将是对其最大的保护。医疗鉴定应当严格贯彻公开的原则,使参与专家的权责最大限度地统一,避免“医医相护”、营私舞弊,从而也让患者对其保有信心。, 百拇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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