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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69480
论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2月1日 《中外健康文摘·新医学学刊》 2007年第12期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因患者隐私权问题引起的医患纠纷日渐增多。目前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产生的原因、医护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及立法建议。

    【关键词】 医患关系 患者隐私权 保护

    【中图分类号】 R-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085(2007)09-1210-02

    随着我国现代化和民主进程的加深,公民的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在关注自己的义务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自己的各项权利,包括隐私权。目前,我国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尤其是大量发生在医院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件,更是令人担忧,有人就戏称医院为最没有隐私权的地方。因此,对于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亟待关注。

    1 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权的范畴界定

    何谓“隐私”,通说认为,“隐私”就是“不想告诉别人,或者不想公开的个人的私事”。笔者认为,上述的隐私的定义并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的。从法律的角度提出隐私的概念,从提出来到现在也就110年左右的时间。一般来说,隐私就是那些与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事。不是所有的个人的隐私都受法律保护的,只有那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隐私才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才会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在医院与患者的法律关系中,由于医护人员提供的是一种与患者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医疗服务,医护人员的执业活动与病者的人身密不可分,上述这些特点决定了医生在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很容易了解到患者的隐私,如询问患者的既往病史、病症特征、平时的生活习惯等,对患者的血液、胆汁、排泄物等体液或身体的常规检查等等,这些都可能涉及到患者的隐私权,但是在医患关系中,医疗者对病员的上述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侵害患者的隐私权的行为,这是因为:一、医生在诊疗的过程中出于诊疗的需要而进行的上述行为是在履行作为一名医生这一特殊职业的职责,他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的治疗患者的疾病,根据我国侵权法的有关理论,医生在主观上并不具有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过错。1.1 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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