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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22851
由某饭店采购、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案引发的几点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08年3月1日 李雅静 朱秀鹃 尹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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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21日。朝阳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员监督检查时发现朝阳市双塔区某饭店后厨货架上摆放的半桶腐乳(5升/桶)原生产日期为2006年1月6日,保质期1年,生产日期已有明显改动痕迹,2006已改为2007,采购人员称此腐乳刚进不到半个月,进货时没看生产日期;5瓶嫩肉粉、3瓶大黄发色剂包装标识上无“食品添加剂”字样且未索取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报告,询问厨师使用过程仅凭经验添加,无称量器具;库房内存放的桃罐头22瓶500ml、泉发山楂罐头两箱24瓶500ml无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限;10瓶鹅干酱无中文标识。卫生监督员经过合议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九)(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腐乳、罐头、食品添加剂等现场收缴,予以销毁;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逾期未提出听证,下达了朝卫食罚字[200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缴纳了罚款,此案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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