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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50636
是否该进精神病院到底谁说了算
http://www.100md.com 2009年12月1日 《中外健康文摘A版》 2009年第12期
     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白水洼村村民程刚,两年前被镇派出所民警强行送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58天。警方的理由是,程经常与邻居发生矛盾,在家属不配合工作的情况下,民警才将其送医。出院后,程刚以“非法执行精神病强制治疗行为”为由起诉到法院。

    从法律层面看,此案的关键问题是:警察在怀疑某人有精神病时是否有权强制送其到精神病医院?如果有,是否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该规定应该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刑法法益、经法定程序鉴定为完全无辨控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本案中程某并无危害刑法法益的行为,更不是已被鉴定为精神病病人,显然并不适用。

    那么,犯罪不成立,屡屡制造治安案件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是否也可以强制送其到精神病医院呢?不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这里并未授权政府可以强制医疗。

    政府职能部门将疑似精神病人强制送诊的国家立法,目前还没有出台。但一些地方立法涉及,例如北京市在2006年出台了《精神卫生条例》。海淀公安分局相关人员就该案表示,民警是按法定程序处理的,其法定依据应该是指此条例。

    该条例第31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程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程度,尚有疑问。

    有些狂躁的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危害显而易见,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实施这种行政强制是必要的,但必须在程序上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毕竟关涉人身自由权。

    (摘自《新京报》), http://www.100md.com(苍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