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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条件放生安乐死
http://www.100md.com 2013年1月1日 《中外健康文摘A版》 2013年第1期
     重庆彭水县一男子不愿见母亲忍受伤病痛苦,禁不住母亲再三请求,将“敢敌畏”递给母亲助其“安乐死”。重庆市彭水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安乐死是人类理性面对现实、探索死亡文明的客观体现,是人类社会在文明进程中的一大进步。对生和死的自由选择都应是天赋人权的组成部分。当一个无法挽回的生命已经走到了尽头,除了痛苦再无其他时,他的死亡要求是错误的吗?为什么不能制订相关法律,在安乐死问题上开一个口子呢?一味地回避不是积极的态度,一味地回避恐怕永远也解决不了问题,“有条件地放生”是“安乐死”的必然选择。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相对于生,死是另一种形式的存在。著名作家史铁生说:“与其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倒不如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这才是对人格的尊重。”安乐死的目的不仅仅是“死”,关键是如何才能死得“安乐”,而后者恰恰是安乐死的价值旨归。

    当然,通过立法明确“安乐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患者的病情难以治愈,患者遭受难以忍受的折磨,在意识清楚下并深思熟虑后同意。医生还必须履行严格报批的程序,并至少征求过若干位看过患者的其他医师的意见。

    (摘自《滨海时掘》), http://www.100md.com(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