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外健康文摘B版》 > 2012年第2期
编号:12193954
“不得促销药品”应该先医院后医生
http://www.100md.com 2012年2月1日 《中外健康文摘B版》 2012年第2期
     2011年12月26日,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分别对管理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提出明确行为规范,其中规定医生不得过度医疗,不得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当然应该,但在没有有效制约医疗机构“不得过度医疗”的情况下,规定医生不得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犹如在下游堵缺口,难以从源头上加以防范,自然这样的《规范》有可能会“愿望强烈、结果凄惨”。

    媒体报道过不少关于“只开小处方的好医生”,但在“花最少的钱治好病为患者急需”的大背景下,医生的诊疗行为显然不可能是孤立的个人行为。比如,武汉王争艳医生为患者所开处方不超过80元,被选为“好医生”;重庆北碚区云泉卫生服务站医生魏巨贵,常常为市民开出不超过10元钱的处方。而在他们的背后,却都是有力量支撑的。

    从这些报道中可以看出多个“端倪”:一是开小处方的医生基本都出在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因为要“找米下锅”,而开大处方的大医院医生不担心没有“回头客”。二是开小处方的医生都不是在职医生,大多是退休后又被返聘的,既无工资发放之忧,又无“被开除”之险,当然少有顾虑,而更多在职医生能如此“轻松”吗?三是开小处方的医生诚然是其医德好,但是他们所处的环境宽松,至少没太大的“指标”压力。

    可见,不得过度医疗,医生与医院息息相关,而医院在这个问题上起着主导作用。在大的医疗体制迫切需要改革的同时,公众同样期待医院能够“独善其身”,多为患者着想,少给或不给医生下达创收指标,更不要将医生的工资福利与开处方的多寡相挂钩。只有医院给予医生不得过度医疗的众多权力,并真正“解放”医生的按病历而不是创收的处方权,才会“成就”更多开小处方医生的美名,这难道不值得医疗机构考核医生时借鉴吗?

    (摘自《山东商报》), 百拇医药(周稀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