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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进肚子里了”岂能是挡箭牌
http://www.100md.com 2012年7月1日 《中外健康文摘B版》 2012年第7期
     6月12日,广东佛山通报了7个使用问题半成品酱油生产的酱油企业。涉事的广东开平市长沙亿华达调味厂负责人称,查处前一个月已将问题酱油卖出,“成品酱油召不回来了,都被消费者吃进肚子里了”。

    当地问题酱油厂负责人的上述一番话,无论是有意识的推诿责任,还是缘于对问题严重性的认识不足,曝露出来的都是国内食品方面召回机制的不健全。对于食品方面召回的规定也不是没有,早在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发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其十九条、二十条等,详细规定了“主动召回”机制,然而,“吃进肚子里的食品”如何“召回”没有任何说明,这正是一些问题厂家有“底气”的原因所在。

    目前推广的“召回”制度缺陷重重,“没吃的可以召”,“吃了的基本不召”;“马上犯病的召,长期累积才致病的说不清、也没规定召”。这个带有“致命弊端”的召回早有先例。双汇“健美猪”事件之后,召回的也不过是没吃的存货,进了肚子里的、给消费者带来伤害的,召回了吗?谈到赔偿了吗?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也是如此,对于症状不明显的患儿,恐怕到哪里也扳不回这个理来,也基本上讨不到所谓的“公道”了。就因为沉积下来的“伤害”,消费者根本拿不到证据。这才是令人纠结的“无法召回吃进肚子的食品”的缺憾。

    我们是否应以“问题酱油”为契机,深入反思一下时下的“召回”制度?重新厘清商家的真正责任,不仅应包括现时的,也有必要加大责任到未来的、长期的损害责任上。对于已经吃进肚子里的问题食品,已经造成潜在、长期损害的也要管,也要赔偿,这才是“召回”的实质。

    解决问题并非不可能,这也涉及社会公平问题。具体而言,在立法方面应尽快突破和完善。应从生产和销售源头来确定“问题产品”的总量,而不是依据消费者手中的购物票据。在安排赔偿和“召回”上,就应以一个总量赔偿额度来核算;对于确实食用了“问题食品”,又没有凭证的那一部分赔偿,可以列入公共赔偿基金。目的是避免无良商家因为“肚子里的”无法“召回”而逃避部分责任。让公众普遍享受到这份“赔偿”,让赔偿责任贯彻到每一份食品的“始终”,其意义在于除了加大惩戒力度之外,也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摘自《法制今报》), http://www.100md.com(毕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