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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980626
刑法案例
http://www.100md.com 2017年1月1日 《青春期健康》2017年第1期
     学生校内受伤,学校如何承担责任?

    赵某是湘潭县某中学一名初中生。2015年10月10日上午6时多,赵某与同学在校内宣传牌边玩耍。当赵某坐上宣传牌后面的铁护栏时,护栏上的横杆突然断裂,赵某因此掉八护栏旁的水沟,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事发后,学校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赵某构成九级伤残,经济损失达174175.89元。出院后,赵某父母将学校告上法院。

    此案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请说明理由。

    [评析]

    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赵某是湘潭县某中学全日制寄宿学生,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理应对赵某的人身安全尽到相应的义务。校方对校内设施的维护管理存在疏忽,也没有明显的警示和提醒标志,致使在校学生摔伤。因此,学校具有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一审判决,由学校承担赵某损失的70%。

    两个未成年人流窜盗窃多起被判刑

    案例

    2015年7月至9月期问,未成年人蒋某甲、蒋某乙流窜至湖南省东安县石期市镇,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某副食店”和“唐某某商店”实施盗窃,盗得牛奶、香烟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0元;同年7月至10月期间,蒋某甲单独或者伙同唐某(未满16周岁)、卿某等人窜至东安县石期市镇、零陵区盗窃摩托车作案6起,盗得摩托车5辆,价值人民币10580元,另盗窃未遂一起,盗窃未遂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

    [问题]在此案件中,蒋某甲、蒋某乙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结果如何?

    [评析]

    蒋某甲、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蒋某甲、蒋某乙在分别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最终,经东安县法院审理,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