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青春期健康》 > 2017年第3期
编号:13004150
女生实验课上被烧伤 学校负全责
http://www.100md.com 2017年3月1日 《青春期健康》 2017年第3期
     案 例:

    9岁的小娟是庐江县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15年11月9日下午第一节课,依据学校的教學安排,科学课教师马某某上实验课,并由教师江某辅助实验。课程内容为雨雾霜的模拟实验。在未能确定酒精灯是否完全熄灭的情况下,江老师就往酒精灯中添加了酒精。当酒精瓶刚靠近酒精灯时,火焰一下子蹿了出来,将小娟烧伤。据了解,该小学是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的下属办学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

    [问题] 此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评析]

    小娟事发时是未满10周岁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小娟上课时被烧伤,该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小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因此,该小学应承担责任。又因该小学不具有法人资格,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是其管理部门,法院确定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对小娟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娟共计21.3万余元,扣除已垫付医疗费4.4万余元后,实际赔偿小娟16.8万余元。,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