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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94752
海口一学生偷制土炸弹炸伤同学被判三年
http://www.100md.com 2017年10月8日 《青春期健康》2017年第7期
     案 例:

    海南某技校生李某在家自制了一個爆炸物,准备有空时去海边炸鱼,制作完成后将该爆炸物带回其就读的学校。后因一直无暇去海边炸鱼,为了处理掉该爆炸物,从其宿舍房的窗户处将该爆炸物直接扔下楼,试图以爆炸物碰撞到地面发生爆炸的方式销毁爆炸物。后爆炸物碰到2楼宿舍窗户发生爆炸,该宿舍的窗户玻璃被炸坏,玻璃碎片将正在2楼宿舍休息的翁某某、叶某某两名学生的脚部划伤。

    [问题] 此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评析]

    李某在此案中犯爆炸罪。爆炸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与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相当,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予以严厉打击,起刑点就是三年。本案中,李某为了炸鱼****,在无暇实施炸鱼计划后又图简单省事,未对炸弹进行安全处理,不计后果直接扔下楼,最终导致两人被炸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