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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05638
突围之策:创新与保护并举
http://www.100md.com 2005年3月1日 《医药产业资讯》 2005年第3期
突围之策:创新与保护并举
突围之策:创新与保护并举

     要打破当前医药知识产权面临的不利局面,突出重围,赢得生存发展空间,企业应当做到创新与保护并举。要利用创新来打破国际医药企业知识产权带来的压力,获得发展的动力;同时保护好自有知识产权,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动力

    创新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医药企业应当重视创新,开拓思路,合法仿制新药;加强新药的研究与开发,实现药品生产从仿制为主到自主研制、开发为主的战略转变;改变经营模式,建立知识产权经营体系。

    思路创新:合法仿制新药

    当前,仿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仿制,而是带有模仿的创新,这对一直以来适应仿制生存的医药企业来说必须重视。因为,我国的国情决定了药品研究与开发将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完全仿制,第二步是模仿创新,第三步是实现自主创新。制药企业应当在第二步上抢得先机。

    为了更好的模仿创新,我国开始抬高“新药”界定的门槛,保护国内医药企业的发展。2001年9月15日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将新药的界定从过去的“我国首次生产的药品”,改为“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这一变动对国内药企可谓影响深远。因为,按原来“我国首次生产的药品”定义新药,申报中的“新药”均是在国内上市的药品,“新药不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其次,即使获得新药批文,原来的“新药行政保护”也不能有效地进行保护。因该保护无法阻止国外生产的同种药品进入国内市场销售。在保护少数国内药业利益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把国内市场让给了国外企业。

    按照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国外某一药品专利保护期一到,即意味着它已进入公共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无需经原专利权人许可便有权使用该专利技术。今后,我国制药企业首次生产国外已经在中国上市销售过的药品,只需按照仿制药品的要求申报审批即可,这样一来,有利于减少生产成本,降低药价。此外,新规定统一将新药的监测期缩短在5年之内,也有利于国内仿制药的发展。

    除此以外,企业应当对专利保护采取回避专利的策略进行新产品开发。目前在国外上市的新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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