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医药产业资讯》 > 2005年第6期
编号:11105520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执业的交点与交融(1)
http://www.100md.com 2005年6月1日 《医药产业资讯》 2005年第6期
     我国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制度以实行多年,为了使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之间更加相互了解,本人仅从法律依据、执业特点方面和交点中的处方、交融中的用药指导方面一些体会,供同行参阅。

    一法律依据

    1.执业药师所遵循的法律法规

    《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01年12月1日施行):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执业药师有关证明,均属无效。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并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正本原件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药师在药店营业时间内应当在岗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并佩带有执业药师标识的胸牌。胸牌内容包括:姓名、资格类型、注册证书编号、部门、一寸彩色照片等。执业药师因故离岗挂牌告知。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
1 2下一页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963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