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医药产业资讯》 > 2007年第7期
编号:11403795
天价索赔案击中医疗机构命门(2)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29日 吴 军
第1页

    参见附件(1930KB,4页)。

     该院社会工作部主任盖小荣介绍,北京市自1998年开始进行医疗责任保险试点,是全国最早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城市之一。但是由于北京市没有以政府统保的形式推行这项工作,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院数量少。由于无“大数法则”规模效应的保障,加上医疗责任保险风险太大,医疗责任保险濒临夭折。这主要是因为当初的医疗保险是医疗事故责任险,但医疗事故只占医疗纠纷的20%,因此,医疗机构普遍认为医疗事故责任险既无必要,也缺乏可行性。

    2005年北京市政府经多方征求意见,将医疗事故责任险改为医疗责任险,负责赔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一切赔偿责任。保费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缴纳。医疗机构按床位数分成不同档次,在同一赔偿限额内,缴纳保费不同。医务人员保险费率依医务人员所在医疗机构的级别、科室、职业、职称的风险大小不同,按差异化原则设计,即高风险高保费,低风险低保费。同时,实行风险防范的原则,如果某一单位当年出现的纠纷数量少,赔偿额低,第二年就可以降低保费,反之,则增加保费。

    盖小荣认为,医疗责任保险是分担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医疗过失纠纷处理与赔偿风险的一种社会承担机制。其好处很多,一是缓解了医患纠纷,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解决医患纠纷,可以使矛盾缓解很多。二是把部分医患纠纷引到院外去解决,保护了医院的诊疗环境。三是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医务人员的压力。发生医疗事故后,医务人员内心本已很内疚,又面临赔偿患者经济损失的境地,压力很大。有了医疗责任险以后,由保险公司出面解决医患纠纷,并承担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医务人员的压力。四是给患者增加了一个诉求的渠道,通过保险赔付比通过法院诉讼要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即使保险公司不能解决纠纷,也可以将患者引向正常的渠道,使患者更客观、更理智地看待医患矛盾。五是促进中国解决医患纠纷法制化的进程。通过医疗责任险可以积累解决医患纠纷的数据,为推进解决医患纠纷法制化打下基础。

    但是,目前医疗责任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点,一是理赔程序还很复杂,理赔的时间太长。二是保险公司缺乏既懂医疗技术,又懂法律,有较强沟通、调解能力的专业人才。三是还需要其他险种的补充。在医患纠纷中只有约20%属医疗责任险的范围,其余80%仍由医院解决。

    郑雪倩认为,医疗责任险应运用“大数法则”,提倡人人都为自己的健康付出一点。她说,如果在病人看病时缴1元钱的保险费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介绍页,详见PDF附件(1930KB,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