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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79360
《食品卫生法》中两条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冲突的适用
http://www.100md.com 2007年8月17日 《中国医药导报》 2007年第14期
     [关键词]食品卫生法;冲突

    [中图分类号]O920.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5(b)-123-01

    法律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从广义上讲,它是指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制度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的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法律冲突既可能发生在法律的各个领域或各个法律部门里,也可能发生在法律的不同层次和结构中。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情况下,《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时才构成犯罪,而《刑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

    《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两者对申请复议的日期规定不同。

    造成不统一的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修订在前,《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在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于法律冲突明确了五个法律适用规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效力并在制定机关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不溯及既往。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规范,制定的主体不同,有的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有的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的为国务院制定的,有的为地方人大制定的,有的为地方政府制定的。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以上位法为准。顺序如下: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的首府市及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制定的规章。

    新法优于旧法是指相同级层所制定的法律,如果在时间上有差别,则是以后制定的法律为准。

    《刑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而《食品卫生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适用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从以上两条法律条文的适用可以看出,要想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必须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以便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

    (收稿日期:2007-04-02), 百拇医药(吕淑艳 王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