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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82564
苏州市吴中区实施“药房协管”的实践与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08年5月1日 《中国医药导报》 2008年第2期
     [摘要] 药房协管有助于做到“两个切断”:基本切断医药经营企业与医院、医药代表与医生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两个压低”:进一步压低药品进价费用空间和医药代表给付药品回扣费用空间;“三方赢利”:药品利润合理分配给病人、医院和医药公司三方。吴中区卫生系统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出台药房协管制度;落实责任抓实施;强化监管抓实效,扎实推进医院药房协管。同时,药房协管与目标管理、政务公开、政风行风建设有机结合,增强了工作的有效性。

    [关键词] 药房协管;医院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1(b)-108-02

    近年来,老百姓对虚高的药价深恶痛绝,治疗伤风感冒花费几百元的事经常发生。不少出厂价才几元的药品,最终到老百姓手里时要翻上几倍甚至几十倍。一些医药代表坦承,药价之所以会高,其中主要原因就是“回扣”。自2003年以来,苏州市吴中区卫生系统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卫生部门的指导下,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药房协管”的新型管理模式。在2004年部分乡镇卫生院和区级医院试点的基础上,2005年在全区全面推广,以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强化药品购销管理,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保证医院用药质量,降低患者医疗费用,优化卫生行业的政风行风。

    1新时期推进“药房协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药房协管是一种新的药房管理方式,就是医院将药品采购权交给医药公司,医药公司协助医院管理药剂科工作,医院药剂科产权和工作职能及原有工作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推进医院药房协管工作,有助于做到“两个切断、两个压低、三方赢利”。

    1.1两个切断

    基本切断了医药经营企业与医院的直接经营联系,杜绝了医院以各种名义收取和接受医药方的各种财物及不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如实记账和私设小金库被少数人私分的弊端。基本切断了医药代表与医生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杜绝了医药代表对医院的渗入,医生收“开单费”、“拿回扣”、接受吃饭、洗浴、不合理考察、娱乐、旅游等现象。

    1.2两个压低

    进一步压低了药品进价费用空间,医院有能力在现有药品价格基础上降低药品零售价来优惠老百姓。进一步压低了医药代表给付药品回扣的费用空间。实施药房协管,有利于挤掉医药代表手中操纵药品回扣、药品提成费及利润造成药价虚高的“水分”,有利于斩断医药代表与医院的不正当联系。

    1.3 三方赢利

    实施医院药房协管工作,把药品利润合理分配给病人、医院和医药公司三方。药房协管使得医药公司赢得了固定的客户,不必整天为开拓市场而东奔西跑;医院增加了药品收益,并基本解决了药品回扣问题;病人减轻了不合理用药的负担。据统计,2005年全面实行药房协管的吴中区卫生系统,医院业务收入由2004年的26 899万元,上升为29 082万元,增幅为8.1%;但药品收入却由2004年的15 316万元,下降为14 625万元,降幅为4.5%,药品所占比例由2004年的59.5%,下降为54.4%,下降了5.1% ;平均每张处方单价由2004年的69.7元,下降为64.0元,降幅为8.2%;门诊每1人次诊疗费用由2004年的94.6元,下降为90.3元,下降了4.5%。从这一系列数据可以看出,“药房协管”从体制上约束了医生的用药选择,规范了医生的用药行为,医院在医疗业务中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下降,医生用药量趋于合理,医院行风明显好转,老百姓得到了真正的实惠。

    同时,医务人员摆脱了药商的纠缠,能把精力集中到业务学习上,提高医技水平,服务于广大病人。从总体诊疗环境来说,现在看不到医药代表冒充病人监督医生开处方的现象了。在今年最近一次的社会综合满意度测评中,出院、住院病人的满意度为97.96%。

    2吴中区推进“药房协管”的具体实践

    近年来,吴中区卫生系统结合“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扎实推进医院药房协管。

    2.1出台药房协管制度

    药品是一种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特殊商品,医疗机构一直是药品分销最主要的终端市场。在药品购销的运转环节中,我们用制度作出相关规定。首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医院药品供应单位,由具有雄厚实力、拥有医药专业人才和专业化管理能力、能保证医疗单位的临床用药及药品经济效益的、具有GSP资质的医药公司,协助医院管理药品的购销业务和药剂科工作。其次,在医院药剂科产权和职工人事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医院与中标单位签订“药房协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管”期限、操作程序、医生用药情况考核(不开大处方)、培训和让利患者等内容。

    2.2落实责任抓实施

    吴中区卫生局在区纪委、财政局、物价局、药监局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有别于政府采购法中公开招标),确定药品供应单位,对区卫生单位的药房试行“协管”。同时,区卫生局强调医院仍是管理的主体,把用药主动权掌握在医院手中,以医院药事委员会或药事小组作为协管方的监督组织,防止协管方为追求最大利润,在药品选择上的不合理行为。在此基础上,积极引导医院管理者正视和及时疏导解决协管后出现的诸多新问题、新矛盾,如医务人员暂时不适应药房协管,患者不理解药房协管工作;特别要冷静对待协管后药品收入的下降,要多角度分析药品下降的利与弊,积极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

    2.3强化监管抓实效

    一方面,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区卫生局医政科对医疗机构进行处方抽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药事管理会议,审议批准药品品种供应与调整,密切关注药品收入变化,掌握药品种类、剂型、规格的使用动态,及时沟通,反馈信息,防止临床用药与协管方供药的脱节,特别是抢救药品供应的及时性。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加强处方的规范化管理。各医院通过建立处方会审制度,以业务院长为组长、医务科长和各科主任为成员的处方会审小组,以医保用药目录为基础,组织实施处方会审工作。规范了临床医师医疗执业行为,规范了处方用药,提高了处方质量,有效地防止小病大治或大病误治等不合理治疗现象和医疗事故的出现,保障患者的利益。

    同时,实施医院药房协管是一项渗透性很强的工作,因而把它与目标管理、政务公开和政风行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了工作的有效性。①药房协管与目标管理相结合。吴中区卫生局与各医院、卫生院院长签订了医院、卫生院委托管理责任制合同,明确医院药房协管作为医院(卫生院)委托管理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药房协管工作实施的好坏与院领导的报酬挂钩,并实行院科两级考核,通过区卫生局一年两次的检查,推动医院药房协管工作的落实。②药房协管与院务公开相结合。区卫生局要求医院全部收费纳入计算机管理,通过设立电脑触摸查询系统、电子大屏幕等设施,公布各种药品和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给每一位患者提供费用清单,使患者能够明明白白消费,方便进行查对和监督。提高了医院药房协管工作的透明度,也提高了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③药房协管与政风行风建设相结合。吴中区卫生局将实施医院药房协管作为全区卫生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机遇,通过实施医院药房协管,阻断医药代表与医院和医生之间的接触,使医药回扣得到了遏止,降低了患者的医疗费用,纠正了行业不正之风,提升了卫生单位和医务人员的形象。

    3 进一步推进优化“药房协管”的几点思考

    开展“药房协管”工作,是探索医药管理新机制的一种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广大群众的希望和上级的要求尚有距离。如何进一步完善药房协管工作,彻底解决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3.1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

    在财政供养不能到位的情况下,药房协管只能是一种过渡方式。目前区财政对医院的经费补助为每人每年16 000元,卫生院由各乡镇(街道)依据财力补助(数额更少)。医疗卫生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如何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让医务人员安心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不再为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担心,作为政府是应该思考的。

    3.2建议将“药房协管”纳入《政府采购法》中

    2006年苏州市纠风办出台了《关于在乡镇卫生院全面实施药房协管工作的意见》的文件,全面推广此项工作。在苏州地区正式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组织实施,采购信息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目前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国家尚未将其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

    3.3三个原则必须为药房协管所遵循

    第一是医疗安全原则。药房协管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及时、有效。第二是让利群众原则。要坚决将降低的采购成本尽可能让利于民,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同时严格执行当期全市药品政府采购后公布的临时最高限价。第三是诚实守信原则。药房协管必须做到诚实守信,做到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各医疗单位不得指定协管医药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方式利用药房协管牟取部门或个人利益。

    总之,实施药房协管对卫生系统自身来讲是一次重要的机遇。卫生系统给合开展药房协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医德医风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医技水平,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更好地履行医务工作者的职责,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团结奋斗,开拓创新,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不断开创全区卫生工作新局面,确保“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为实现“两个率先”和富民强区的目标作出应有贡献。

    (本文承苏州市吴中区区委党校黄东副校长指导,以及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局办公室提供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收稿日期:2007-10-18), 百拇医药(李 刚)